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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上也有判決效力相對性的問題嗎
發表人 請問老師  

發表日期

4/15/2005 4:06:28 PM
發表內容 老師及各位同學            您好      
小妹在此請教一個問題

甲提起自訴,謂其所有之建築物,被乙強行拆毀。但經法院調查結果,甲對該建築物並無所有權或管領權,應如何判決?
依國內通說與實務向來見解(46台上1305判例要旨)
1、依甲主觀陳述可資判斷其為犯罪之被害人;至於實際上其是否確曾直接受害,則屬另一問題。
                  2、據此,法院不得以非犯罪之被害人提起自訴為由諭知不受理判決,而應依其實體認定為無罪判決。

如果答案是應為無罪判決確定的話
以後實際上的所有權人提起自訴
會不會受一事不再理之拘束
如果會的話      那豈不鼓勵大家先下手為強嗎
如果不會的話         理由又何在      

麻煩大家了      謝謝
回覆 供參考 在4/15/2005 5:41:32 PM的回覆:
2   裁判字號:   46   年   台上   字第   1305   號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所稱之被害人,祇須自訴人所訴被告犯罪事實,
在實體法上足認其為被害之人為已足,至該自訴人實際曾否被害及被告有
無加害行為,並非自訴成立之要件,上訴人訴稱被告強行拆毀其所建築之
堤防,並搶奪材料等情,自係以被害人資格提起自訴,即難謂非合法。原
審認其所訴不實,縱令無訛,亦祇屬被告不成立犯罪,而竟謂上訴人非因
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不得提起自訴,為不受理之諭知,顯就自訴是否合法
與被告有罪無罪混為一談,殊有未合。

備                  註:本則判例業經最高法院八十年六月三十日第三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不再援用。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319   條   (34.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46年∼47年)   第   791-79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87   年刑事部分)第   888   頁
   
回覆 問題 在4/15/2005 6:26:55 PM的回覆:
同學   
感謝您的答覆

您所提的0.6.30決議林鈺雄老師的書上也有提到
但其仍認該決議混淆自訴是否合法與有罪無罪的不同層次
所以我才會衍生上面的問題
在這邊補充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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