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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執33條及34條的實務見解
發表人 強執33條及34條的  

發表日期

4/9/2005 10:45:40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以下問題實務的見解
Ex:
-------A------------B-----------
  甲 乙

1:甲以金錢債權的執行名義對丙聲請強制執行
         乙在B時點再聲請強制執行(33)

      如果甲事後撤回強制執行的聲請
      則乙再聲請強制執行的效力溯及至
      A時點發生效力


2:甲以金錢債權的執行名義對丙聲請強制執行
         乙在B時點參與分配(34)

      如果甲事後撤回強制執行的聲請
      則乙的參與分配效力會溯及至
      A時點發生效力嗎?

回覆 anny 在4/9/2005 4:45:58 PM的回覆:
自己的淺見:(不保證正確)
不會。因甲的查封是其自己的程序,乙的參與分配是另一程序。甲撤回後,須再分乙是否是有執行名義還是因有優先債權而參與分配。如是前者,仍須再向執行法院聲明續行,如是後者,則須另外再取得執行名義之後,才能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但如情況緊急時,可先以假扣押為之。
回覆 謝謝回答 在4/9/2005 7:36:50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anny大大的看法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4/9/2005 9:07:03 PM的回覆:
沒錯。

亦即,第一種法院依職權續行。而第二種法院依聲請續行。

能否聲請續行攸關有無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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