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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八十九年司法官第一次考試第一題
發表人 台中學員  

發表日期

4/8/2005 1:08:55 PM
發表內容 甲訴請以拆屋還地,經第一審法院為其敗訴判決,甲上訴第二審法院,亦經第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甲再據以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以甲上訴未以違背法令為由,其上訴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嗣甲對第三審法院之裁定,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足證上訴合法為理由而聲請在審,此時應由何審法院管轄,試附理由說明之。

老師的解答是說由第二審管轄。但高x補習班的歷屆試題解答卻引用了28聲122判例及71台聲字132判例認為是第三審法院管轄。

請問老師高x補習班是多用了實務的特殊見解還是經過修法後該判例已不再適用呢?請老師指明,謝謝。

71   年   台聲   字第   132   號      
裁判要旨: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之規定,專屬本院管轄,不在同條第二款規定之列。
回覆
李俊德 在4/8/2005 2:17:41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應該是修法後該判例不應援用所致。修法不是指499條,而是489條。

71台聲132號判例:
是築基在第三審於「裁定」審查程序中有審查新事實及新證據(修法前:489,抗告,得提出新事實及證據)之可能,惟92年修法後,第三審已徹底修正為法律審。該判例不應再加以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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