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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有關訴訟擔當第一點效力的小問題
發表人 6年5班  

發表日期

4/5/2005 6:38:01 PM
發表內容 案例1:
X為A之債權人,Y為A之債務人,X代位A對Y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於前訴訟繫屬中,A又另訴請求Y為給付。

案例2: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台幣十萬元,於訴訟繫屬中,甲將該債權讓與丙。於前訴訟繫屬中,丙又基於為該債權之受讓人地位,另訴請求乙為給付(返還借款新台幣十萬元)。

問題:
依老師書中一貫見解,两案例均屬訴訟擔當之情形,且於案例2之前訴訟,有當事人恆定原則之適用。

學生有疑問者,為訴訟擔當之第一點效力,實質當事人不得於訴訟繫屬中重行起訴(民訴253)。

在案例1,前後兩訴之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均為A對Y之債權),訴訟之聲明相同,適用民訴253,實質當事人A不得於前訴訟繫屬中重行起訴。

在案例2,前後兩訴之當事人相同,惟此時訴訟標的是否相同,學生則生疑問?依老師課堂建議,訴訟標的之前宜加上"權利主體之名稱",則前訴之訴訟標的為"甲對乙之民法480(或甲之受領地位)",而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丙對乙之民法480(或丙之受領地位)"。前後兩訴訟似屬訴訟標的不同?

請問李老師,於同一事件說,學生以上思考方向,是否出現疏漏之處?亦或於新同一事件說中,另有補充之處?

煩請李老師賜教。
回覆 李俊德 在4/5/2005 7:15:43 PM的回覆:
在案例2,前後兩訴之當事人相同,惟此時訴訟標的是否相同,學生則生疑問?依老師課堂建議,訴訟標的之前宜加上"權利主體之名稱",則前訴之訴訟標的為"甲對乙之民法480(或甲之受領地位)",而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丙對乙之民法480(或丙之受領地位)"。前後兩訴訟似屬訴訟標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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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忘記丙起訴時,原本甲之債權已經移轉給丙。

恆定原則,係針對原被告的當事人地位。並非禁止實體權利之移轉。
回覆 6年5班 在4/5/2005 7:27:56 PM的回覆:
老師可能誤會我的提問方向了,非常不好意思。

學生的問題只在於,為何在案例2中,前後兩訴訟的訴訟標的,在學生認為訴訟標的不相同之情形下,仍有民訴253重行起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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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學生拙見以為,訴訟標的在冠上權利主體名稱後,
於甲起訴時,訴訟標的為"甲對乙之民法480";
因前訴訟繫屬中,該債權讓與(民法294),
所以丙起訴時,訴訟標的則為"丙之民法480"。
前後兩訴訟之訴訟標的似乎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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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關當事人恆定原則的問題,學生打算在另一個主題中,再向老師提問。
回覆
李俊德 在4/5/2005 8:11:12 PM的回覆:
因學生拙見以為,訴訟標的在冠上權利主體名稱後,
於甲起訴時,訴訟標的為"甲對乙之民法480";
因前訴訟繫屬中,該債權讓與(民法294),
所以丙起訴時,訴訟標的則為"丙之民法480"。
前後兩訴訟之訴訟標的似乎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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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誤會你的問題,而是你觀察丙之起訴是否為重複起訴時?你要看丙起訴時有無同一訴訟已繫屬於法院?
丙起訴時,其所主張之訴訟標的為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然該訴訟標的甲業已起訴在先〈原本為甲對乙之民法480,繫屬中變成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所以構成重複起訴。
回覆 6年5班 在4/5/2005 10:00:03 PM的回覆:
然該訴訟標的甲業已起訴在先〈原本為甲對乙之民法480,繫屬中變成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所以構成重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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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的意思,莫非是指案例2中,因債權讓與之故,前訴訟之訴訟標的,已由起訴時之"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變更為"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因前訴訟發生"訴之變更",以致"後訴標"同"前訴標",而使後訴訟與前訴訟成為同一訴訟?
回覆 6年5班 在4/5/2005 10:11:26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因為學生想盡量把問題點講清楚點,也順便與其他同學分享問題,所以才寫了那麼多字句,辛苦李老師的眼睛了。

個人覺得,於前訴訟訴訟繫屬中,若發生了訴訟標的繼承取得(如債權讓與,所有權之移轉)之情形,如果不太執著於在訴訟標的之前”加上權利主體之稱”的話,問題可能就簡單多了。畢竟,前後兩訴訟,從頭到尾都是同一個債權,只是債權人由A換成B而已。說是同一訴訟標的,降子適用民訴253,就一點問題也沒有了。

回覆
李俊德 在4/5/2005 10:36:05 PM的回覆:
本來要加上權利主體之名稱,便是在易混淆之處作辨識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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