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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言論自由與他人名譽權的看法
發表人 過客  

發表日期

4/5/2005 2:20:12 PM
發表內容 對於老師民法總論55頁有關名譽權及老師上課的部份我有下列看法:
  為何對於他人名譽權侵害之言論內容無法區分內容可,我認為言論之內容本來就可以區分為具有真實性及不具真實性,判斷的標準就是:是否"可能"證明為真,我們不在意到最後是否證明真或假只要是可能是真的就是涉及具有真實性之言論,而不具真實性者單純人之主觀判斷,例如您上課說到記者描述江霞入主華視之情形,這種是因為每個人看來都不一樣,純粹個人主觀價值判斷之選擇,所以不具真實性,故按照此分類來講,只要是單純主觀價值判斷,皆受
言論自由所保障,而且此種言論也不會因為讓你的名譽貶損(一般理性人不會受你影響),只有在具真實可能性的言論才有使人名譽權會受損之可能,因為一般人理性的判斷會認為那可能為真
     那對於牽涉公益之言論自由與加害人之權利如果按照法益衡量來看,個人之權利遠遠小於社會上眾多人之公共利益,請問被害人的權利要如何保障,而且在比例原則下
法益的衡量性本來就是放在最後思考,而且最後結果只要你是個人利益,永遠不敵公眾利益,重點應該是言論本身的適當性
  對於一個政治人物,我們選政治人物是要他出來做事而不是表揚道德楷模,那如果我們認定他的私德會影響他對於人民的負責,我們也接受,只是要談的清楚的東西,我們可以來談,才不會只要是有意從政者,都要完全接受別人任意的詆毀,而不能招架,那人性尊嚴何在?這也不是我們民主政治所想要的結果,換言之我採黃立老師的結論,如果是
正確的事實主張,受言論自由保護如果不正確的事實主張,不受言論自由之保護
        若先把公益放一邊,如果是一方個人的言論自由與一方的名譽權,在我來看,這兩個法益值是相當的,因為兩者都具有人格性所以不應該把公益加進來,導致兩邊的法益頓失平衡,故天平游移的結果,主張言論自由的要負責自己的言論具有真實性,也就是黃立老師所說的事實正確性,否則自己要負責,這也相當的節約各個候選人之間的言論攻擊而讓候選人轉而往自己的政見上更加努力,民主政治將會趨於成熟穩定
  
  
回覆
李俊德 在4/5/2005 3:41:15 PM的回覆:
很好啊!有自己的看法,言之成理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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