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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民訴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發表人 估魯  

發表日期

4/3/2005 4:53:19 PM
發表內容 曾在一本補習班書中看到以下文字,請教老師該文字的內容是否正確?

.......................
民訴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準用」,只有在性質相同者才會有準用之可能,故僅「詐害防止型」才有準用第五十六條,「權利主張型」則無。

..................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3/2005 6:42:12 PM的回覆:
首先,須依序釐清下列幾個概念?
1.準用56之目的為何?
2.其與訴訟標的合一確定之差異?
3.何謂權利主張?何謂詐害防止?兩者之區分?
4.權利主張之主參加訴訟得否準用56?
---------------------------------------------------------------------------
第四個問題我先回答你,肯定。所以,你看到的書觀念不正確。
回覆 anny 在4/4/2005 5:48:22 PM的回覆:
我也曾上過該老師的課,是那位台大法研榜首對吧!
他所舉之例:
本訴:甲→乙:§767(A屋)
主參:丙→甲:確認A屋所有權屬於丙
   丙→乙:§767(A屋)
立論:因訴訟標的不同;訴訟聲明亦不同,所以甲、乙並不要求合一確定。故於權利主張之主参加訴訟,§54第二項不準用§56。
回覆
李俊德 在4/4/2005 7:08:46 PM的回覆:
所以囉!模仿來的,就無法了解原作著在舉該例子真實的內涵為何?

1.訴訟標的是否須合一確定?與準用56第一項?二者係屬不同之概念。
2.訴訟標的毋庸合一確定,未必沒有準用56第一項之餘地。
回覆 anny 在4/4/2005 7:53:00 PM的回覆:
老師:
對於您回答的「訴訟標的毋庸合一確定,未必沒有準用56第一項之餘地。」我不太了解,為避免您的麻煩,可否告知應在您書中的哪一部份有關於此之說明,我自己去看,不懂再來請問老師。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4/2005 8:21:42 PM的回覆:
民訴(一)176頁及177頁,搭配POWERPOINT008結合來看。
回覆 估魯 在4/5/2005 9:51:36 PM的回覆:
我是在書上看到的,就是保X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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