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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再次麻煩老師
發表人 ROCK  

發表日期

4/2/2005 3:38:56 PM
發表內容 我看到一題題目,覺得怪怪的,請老師幫我看看

甲偷乙車之引擎,裝在善意之丙車,乙得否向丙請求返還?
解答:引擎雖裝在丙車,其所有物仍屬於乙,蓋丙不因甲之附合行為而使引擎成為丙車之重要成分,乙仍為引擎所有人,丙為無權占有,乙得依民法九四九及七六七條規定二內內無償請求回復所有物。

可是甲偷乙車之引擎,而裝在丙車。不是應該認係對引車引擎之無權處分嗎。而且丙屬善意,依801 948取得引擎所有權。甲喪失引擎之所有權。
因此乙雖然本是引擎所有人,但因丙是善意受讓而喪失所有權。此時乙不能依767向丙謮求返還引擎,只能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

不是因該這樣解嗎,再次麻煩了@@
回覆 我個人覺得 在4/2/2005 4:29:59 PM的回覆:
我是覺得偷竊本身對任何人而言
並無辦法主張善意受讓吧?!
依民949: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民950:若是經由公開買賣的有償取得,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被偷竊人在2年內依民949可以排除善意受讓,過2年則須以民767有善意受讓的適用...
回覆
李俊德 在4/2/2005 5:18:33 PM的回覆:
1.無812之適用(非重要成分)
2.無767之適用(發生801,948)
3.得於2年內主張949之返還,亦得主張179返還。
4.2年過後,無任何權利對丙主張。
回覆 J.H 在4/2/2005 5:21:06 PM的回覆:
就我的認知而言∼∼這個答案應該沒有問題:
引擎非汽車的重要成分(引擎為統一製造   縱與乙車分離,仍不失其原本功能),故乙於其上有一所有權。縱經無處分權人甲裝於丙車上,不因附合而成為丙車之重要成分,其所有權仍為乙所有,須甲承認後,物權行為才能有效。
1.其物係一盜贓物蓋因該物之取得為甲之竊盜行為,依民法第七九七條於兩年除斥期間內,乙得向丙請求返還該物之占有。
2.乙為所有權人,丙無權占有,依767向丙請求返還所有權。

TO   ROCK   
第一:
善意取得是顧及交易安全   高而所有權所護
盜贓物不得善意取得(設有除斥期間)是所有權保護高於交易安全   
第二:乙與丙之間   是否可以用不當得利,我不敢肯定,
畢竟題目並未提及,甲與丙之間是否有對價。

TO:我個人覺得   
引言:被偷竊人在2年內依民949可以排除善意受讓,過2年則須以民767有善意受讓的適用...

767前提為乙為所有權人   丙無權占有
   你想一下,是否可以使用767∼∼


我的想法   是這樣   
不一定裡面有錯誤之處   請多指教
回覆 J.H. 在4/2/2005 5:23:26 PM的回覆:
1.其物係一盜贓物蓋因該物之取得為甲之竊盜行為,依民法第七九七條於兩年除斥期間內,乙得向丙請求返還該物之占有。
   
打錯:應該是以949
回覆 J.H 在4/2/2005 5:32:13 PM的回覆:
老師之解答   簡潔有力   
我知道自己哪裡錯了   ∼∼

在此向老師請教:
於此兩年除斥期間內,所有權已經移轉至丙。
乙基於949請求返還該物及所有權。
這個地方   是否為兩個物權行為

回覆
李俊德 在4/2/2005 5:46:56 PM的回覆:
949有2種權利之性質,行使後使原權利人取回所有權﹝從善意受讓人處再取回,形成權之性質﹞並返還所有物﹝物上請求權之性質﹞。
回覆 ROCK 在4/2/2005 6:09:36 PM的回覆:
感恩,讓我學到了949
回覆 J.H 在4/2/2005 6:45:3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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