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收養問題
發表人 edcba  

發表日期

4/2/2005 1:10:49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有配偶者配偶死亡後,生存之配偶得否收養子女?

若以1074條之維持家庭和諧之立法意旨觀之,似無不可,
但70年律師之解答係以收養行為不得代理否定之.
請老師解惑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2/2005 2:31:27 PM的回覆:
70年律師考題中有一句話:「以奉祀甲之香煙」,好好思索一下,這代表的意涵為何?
回覆 edcba 在4/2/2005 3:30:19 PM的回覆:
那就是

如果生存配偶要收養,就須以自己收養之意思,養子女也必須從生存配偶之姓氏,不能以替夫家收養之意思而收養子女         

這樣嘛?         
回覆
李俊德 在4/2/2005 5:13:00 PM的回覆:
如果生存配偶要收養,就須以自己收養之意思,養子女也必須從生存配偶之姓氏,不能以替夫家收養之意思而收養子女
-----------------------------------------------------------------------
沒錯,替夫家收養不是收養行為之代理嗎?不是死後收養嗎?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