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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麻煩老師幫我看一下!
發表人 ROCK  

發表日期

4/2/2005 11:43:15 AM
發表內容 甲將其所有已出租於乙停放車輛之建地一筆,出售於丙,並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於丙。該筆土地上植有楊桃一株,並有甲之父(已謝世)建造之擇式茅屋一間(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問(一)茅屋所有權歸誰所有(二)楊桃樹所有權歸誰所有(三)誰有權收取楊桃樹上之楊桃

因為手邊沒解答,麻煩老師幫我看解題邏輯對不對!
(一)茅屋所有權歸屬丙:
茅屋因其設立時即有久存之意思,並非土地之成分,故屬定著物。推擁有土地所有權,並不當然擁有定著物所有權。原則上土地均須經地政事物所之登記,所為之物權行為才有效力。易言之,也就是非法律行為不需登記。
最高法院認為出資建屋並非法律行為,而係事實行為,因此不需登記,由出資人取得所有權。
本題中,甲為出資人,取得所有權,於去世後,由甲繼承。之後甲將該地出售於丙,並辦理登記。丙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茅屋所有權屬丙。

(二)楊桃樹所有權歸丙:動產和不動產結合,而成為土地之重成分,土地所有權人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811)。甲為土地所有樹人,依上述,甲為楊桃樹所有權人。而之後將土地出售於丙並交付登記,因此丙取得土地所有權,其效力及於楊桃樹(66II),故丙為楊桃樹所有權人。

(三)乙有權收取楊桃樹上之楊桃:甲乙間成任租賃契約(421),乙得自由使用、收益租賃物。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而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屬有效(425)。因此在本題中,縱使甲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丙,租賃契約仍在乙、丙間發生效力。因此乙得自由使用、收益租賃物。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4/2/2005 3:07:25 PM的回覆:
(一)茅屋所有權歸甲:
1.茅屋為不動產(定著物),與坐落之土地(建地)分屬二個不動產標的
2.茅屋所有權歸原始出資建築人甲之父,甲之父死亡由甲繼承取得茅屋所有權,然非經登記不得處分(759)。
3.丙從甲處取得土地所有權
4.甲丙間有租賃關係存在(425之1)
回覆
李俊德 在4/2/2005 3:15:22 PM的回覆:
(二)楊桃樹所有權歸丙:
動產和不動產結合,動產失其單獨所有權,而成為土地之重要成分。甲為土地所有權人,依上述,甲為楊桃樹所有權人。而之後將土地出售於丙並交付登記,因此丙取得土地所有權,其效力及土地之成分楊桃樹(66II),故丙為楊桃樹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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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修改了你的用語,這裡沒有811之適用(動產與不動產須分屬不同之人,且無債權及物權關係存在)。
回覆
李俊德 在4/2/2005 3:19:49 PM的回覆:
(三)乙有權收取楊桃樹上之楊桃:甲乙間成任租賃契約(421),乙得自由使用、收益租賃物。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而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屬有效(425)。因此在本題中,縱使甲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丙,租賃契約仍在乙、丙間發生效力。因此乙得自由使用、收益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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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認為應該要解釋租賃契約之使用收益之範圍加以決定。
題目的設計:這個租約是用來停車的。能否逾越停車之範圍而收取楊桃,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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