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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麻煩老師幫我看看這樣解對不對! 
發表人 ROCK  

發表日期

4/1/2005 5:39:22 PM
發表內容 由於手邊沒解答
Q禁治產人甲至乙開設餐廳點菜用餐。甲於用後表示其為禁治產人,與乙所訂立之契約無效,因此不必付錢。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一)甲之主張有理由,其理由如下:
1.甲為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其至乙處點餐,與乙之買賣契約無效。因此甲並不負移轉價金義務。
2.小結:乙不能依367向甲請求交付價金。
(二)乙得向甲主張的權利:
1.損害賠償請求權:
(1)依187,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代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2)本題甲為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乙之財產權。設甲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與其其法代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2.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乙在交付食物時,本得依767請求返還所有物(食物),但甲已食入下腹,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損害,乙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179以下),向甲請求。
以上是簡答,手中沒答案,想知道對不對,麻煩老師掎摭利病。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1/2005 5:42:15 PM的回覆:
2.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乙在交付食物時,本得依767請求返還所有物(食物),但甲已食入下腹,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損害,乙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179以下),向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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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之利益客體應該為無權消費他人之食物,該利益無法返還,應償還其價額。
回覆 ROCK 在4/1/2005 6:03:41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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