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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有關主物與從物之別
發表人 ABC  

發表日期

4/1/2005 4:47:17 PM
發表內容 我在函授光碟從物聽到老師對主物與從物之精譬的區分方式覺得很有信心但是在施啟揚老師的民法總則一百八十三頁窗戶與房子原子筆與筆心.........乃主物之一部份二者無主從物之分這點讓學生感到困惑請老師解答並原諒學生程度太差
回覆
李俊德 在4/1/2005 5:16:42 PM的回覆:
窗戶與房子原子筆與筆心.........乃主物之一部份二者無主從物之分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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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沒有錯誤。

1.一個東西你要先判斷,它是否為物之一部分(例如,窗戶,筆心,輪胎,手機之面板)
2.有可能是物之成分(非重要成分,現代商品大量規格化生產,所以大部分都是非重要成分)
例如,已鑲於房子的窗戶,已裝在原子筆的筆心,已裝在車子的四個輪胎,已裝於手機之面板。
3.有可能非物之成分,而已經是獨立之物
例如,非鑲於房子的窗戶,非裝在原子筆的筆心(可能是買原子筆另外加贈之2個筆心,也有可能是文具店另行販售之筆心),非裝在車子的四個輪胎(可能是備胎,可能是準備改裝的跑車輪胎),非裝於手機之面板(可能是業者隨手機附贈之2個其他顏色之面板,可能是可以另外購買的鑲鑽面板)。
3.若為獨立之物,再判斷是否為從物。
你告訴我那些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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