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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訴之客觀合併與反訴之問題
發表人 請問老師  

發表日期

3/27/2005 3:36:46 PM
發表內容 老師      您好

請教您一個問題
訴之客觀合併與反訴既然實質上均為數訴
何以前者不不備合併要件時         法院應依分別之數訴辦理
但後者於不備反訴要件時      法院卻須將反訴部分依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煩請老師解答我心中的疑惑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27/2005 4:05:56 PM的回覆:
訴之客觀合併與反訴既然實質上均為數訴
何以前者不不備合併要件時     法院應依分別之數訴辦理

但後者於不備反訴要件時                  法院卻須將反訴部分依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
因為反訴通常毋庸繳納裁判費(77-15)而訴之客觀合併一開始均需繳納裁判費(77-2)
回覆 謝謝老師 在3/27/2005 5:05:18 PM的回覆:
老師

謝謝您的答覆

那這樣的話         是否意味著如果反訴有繳納裁判費的情況
如果不備反訴要件
法院即不得裁判駁回
還是實務作法不管有無繳納裁判費均一律駁回

非常感謝老師的指導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27/2005 5:45:44 PM的回覆:
我所了解的狀況是法院會先行審酌有無合乎反訴之要件(蠻寬鬆的)後,才會要求當事人繳納反訴之裁判費(必須先命補繳,不補繳才會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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