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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訴(二)p.39保險代位之問題
發表人  

發表日期

3/26/2005 12:29:17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民訴(二)p.39您有提到一個保險代位之問題
若丙對乙起訴後始受領保險給付
此時
丙對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即發生法定移轉
甲若欲為訴訟
可依254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代丙承當訴訟
或提起第54條主參加訴訟
學生的問題是
為何是提起主參加訴訟?
還是
甲是實質當事人
為判決效力所及(401II)
得為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26/2005 12:53:19 AM的回覆:
提起第54條主參加訴訟
學生的問題是
為何是提起主參加訴訟?
-----------------------------------------------------------------------
可能可以主張權利主張之主參加訴訟或詐害防止之主參加訴訟,視情形而定。


甲是實質當事人
為判決效力所及(401II)
得為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
你多舉了一個可以主張權利之方式,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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