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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very urgent 請教假扣押效力問題
發表人 資深小法務  

發表日期

3/25/2005 1:28:32 PM
發表內容 遭假扣押第三人債權後,被假扣押人(即第三人))將原契約中契約當事人間互負之對價關係變更為相抵,請問:
(1)假扣押債權人可否主張假扣押的效力及於該相抵之對價?
(2)受假扣押之第三人可否抗辯契約之變更係出於情事變更?
(3)受假扣押之第三人該如何抗辯才能逸脫出假扣押債權人就(1)之主張?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25/2005 2:33:26 PM的回覆:
相抵?是相互抵銷嗎?是真的債權嗎?
回覆 開版 在3/25/2005 3:18:04 PM的回覆:
感謝李老師。

應該說是在收受假扣押命令後第三人變更了其後契約交易方式的內容,易言之,是把契約中相對人應履行之契約義務中之一部改為自己負責(事實上就該部分是再與他人交易以履行此契約),並將該部分之代價,與該相對人其他因履行契約義務所得之代價相抵。
則此契約變更是否有違假扣押效力?!
債權人是否得主張該相抵部分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案情有些複雜,尚請見諒!   感謝您!
回覆
李俊德 在3/25/2005 5:39:30 PM的回覆:
直接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強119)就可以了,不要附理由或將你們所謂「變更契約給付方式」以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方式異議。

執行法院是不作實質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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