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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62年台上1394判例
發表人 哇.哈.哈.哈  

發表日期

3/24/2005 9:30:06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62年台上1394判例說到
"債權人如已請求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即不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遲延利息"
言下之意似乎是說
如不請求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即可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遲延利息
但這麼一來似乎怪怪的
易言之
這個判例似乎賦予了
債權人可"選擇"請求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遲延利息之請求權
這麼一來
當債權人的損害小於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時
債權人就選擇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多的部分賺到了)
而當債權人的損害大於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時
債權人就選擇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遲延利息
......如此來講   債權人至少都不用負擔損失
並且還有機會撈一筆
這樣公平嗎
煩請老師指教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24/2005 2:07:59 PM的回覆:
違約金本來功能便是減輕將來賠償範圍之舉證責任,所謂多的賺到,恐怕很難論斷。

真的過高,亦得請求法院酌減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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