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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無行為人所為的無權處分
發表人 warry  

發表日期

3/24/2005 9:12:12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若一禁治產人甲,或一個6歲的小朋友乙
〝出賣他人之A畫〞,這邊移轉A畫所有權的物權行為
是去適用民法118條,
還是適用民法75條呢

另外無行為能力人是否不適用民法77條但書   ,純獲
法律上利益的規定,所以送給6歲小朋友一個玩具
也是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受意思表示,
請問老師,以上觀念是否有誤呢?
回覆 worry 在3/24/2005 1:33:12 PM的回覆:
再補充一下下

那如果我們贈與玩具給六歲小朋友(非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效力為何呢

謝謝老師解惑
回覆
李俊德 在3/24/2005 2:09:28 PM的回覆:
適用民法75條:無效。而非118條:效力未定。
回覆 台北學員 在3/24/2005 4:33:17 PM的回覆:
我試著解解看好了。

依據民法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分析這個條文有幾個重要意義。

首先,未滿七歲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民13第1項),而禁治產人亦為無行為能力(民15),所以,這兩種人的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無效--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無效。(至於無意識人及精神錯亂人所為法律行為--主要是財產行為,亦為無效)

換言之,無行為能力人無論行使單獨行為、契約行為、或合同行為,均為無效。其次,無行為能力人「本人」不管「為」或「受」意思表示,亦均為無效。再者,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通常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當然,民法總則有兩個例外規定,72條違背公序良俗法律行為專指「債權行為」,118條無權處分行為專指「物權行為」。

現在討論你的問題。
1、 若一禁治產人甲,或一個6歲的小朋友乙〝出賣他人之A畫〞,這邊移轉畫所有權的物權行為。是去適用民法118條,還是適用民法75條呢?
A:如同老師的解答,適用民法75條:無效。而非118條:效力未定。

2、 另外無行為能力人是否不適用民法77條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規定,所以送給6歲小朋友一個玩具也是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受意思表示?
A:如同上述,對無行為能力人「本人」「為」或「受」意思表示,無效。因此就算給6歲兒童玩具,亦沒有77條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規定之適用。此時,必須適用民法第76條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受」意思表示(法律行為)。

3、 那如果我們贈與玩具給六歲小朋友(非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效力為何呢?
A:如同前述,對無行為能力人本人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包括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兩者皆為無效。

最後,提醒你一下,這裡無行為能力人的無效,乃指其「法律行為」無效,亦即須與人的行為有關,若不涉及法律行為,則依照法律而定。因此,無行為能力人之事實行為,並非無效,一個三歲的小孩(以老師寶貴兒子為例,ㄏㄏ)在老師書籍內發現夾有一萬元的私房錢,此時這十張千元大鈔的所有權即歸屬於小朋友,成為他的特有財產(埋藏物之發現,民808)。只不過,老師會主張1088條,對於小朋友的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而且還會說為了小朋友的利益,他會幫小朋友「處分」掉,ㄏㄏ。

至於侵權行為部分,民法187條另有規定,因為我還沒聽到這部分,不敢隨便作答。


老師,這樣的擬答,沒有出錯吧。

回覆 插花 在3/24/2005 4:50:56 PM的回覆:
72條違背公序良俗法律行為專指「債權行為」,118條無權處分行為專指「物權行為」。
---------------

我覺得物權行為改為處分行為比較好些.畢竟物權行為只是處分行為中之一種

再者,討論無行為能力人受贈時,有時倒也別想那些複雜說。有時解釋為好意的施惠關係,也是能做為"保有利益之法律上原因"。
回覆 台北學員 在3/24/2005 4:59:54 PM的回覆:
樓上的同學,謝謝你。

打太快,118條的無權處分,的確指「處分」行為,而非「物權」行為,感謝你「好意施惠」提醒。
回覆 插花 在3/24/2005 5:16:59 PM的回覆:
不客氣

只是覺得您舉的例子,似有不妥。兒子撿到老爸放在書中的私房錢,恐怕還不算埋常物。就如同自家裡的TV選台器一時找不到,不算遺失物一樣。兩者皆仍在主人的實力支配下,主人亦無拋棄所有權之意思,似不會有所謂無主物先占的問題。
回覆 台北學員 在3/24/2005 5:28:43 PM的回覆:
ㄏㄏ,這是老師上課所舉的案例,我援用而已。

本來我是想以小朋友撿到路邊無主物的舊玩具,或者在沙坑玩沙,而幸運撿到一顆十克拉鑽戒為例,不過,還是謝謝你的指正,讓我「偷學」了一招。Thx∼
回覆 NB 在3/25/2005 11:35:43 AM的回覆:
無損益的中性行為

未成年人出賣他人之物

未成年人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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