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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有關民法225第二項?
發表人 6年5班  

發表日期

3/23/2005 6:18:31 PM
發表內容 案例:
甲以50萬元出賣A地與乙,已交付但遲未辦理過戶。嗣後甲死亡,乙旅居國外多年不知情之獨子丙,回台繼承後,隨即將該地以100萬轉賣與丁,甲交付並辦妥所有權移權登記予丁,丁亦支付全部價金。

問題一:
請問李老師,在討論丙對乙是否負給付不能之責任時,有關債務不履行為第四項要件之判斷上,丙可否主張自己毫不知情為抗辯?

問題二:
學生想請問李老師的是,此時債權人乙,得否主張適用
民法第225條第二項之代償請求權,向丙請求100萬?還是亦同,在討論不當得利之返還客體(181)時,不包括基於交易行為所取得之代價?


謝謝老師的指教。
回覆 6年5班 在3/23/2005 6:29:36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漏問了幾個字,現即時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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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以50萬元出賣A地與乙,已交付但遲未辦理過戶。嗣後甲死亡,乙旅居國外多年不知情之獨子丙,回台繼承後,隨即將該地以100萬轉賣與丁,甲交付並辦妥所有權移權登記予丁,丁亦支付全部價金。

問題一:
請問李老師,在討論丙對乙是否負給付不能之責任時,有關債務不履行為第四項要件之判斷上,丙可否主張自己毫不知情為抗辯?

問題二:
學生想請問李老師的是,此時債權人乙,得否主張適用
”或類推適用”民法第225條第二項之代償請求權,向丙請求100萬?還是亦同,在討論不當得利之返還客體(181)時,不包括基於交易行為所取得之代價?


謝謝老師的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3/23/2005 6:33:08 PM的回覆:
問題一:
請問李老師,在討論丙對乙是否負給付不能之責任時,有關債務不履行為第四項要件之判斷上,丙可否主張自己毫不知情為抗辯?
---------------------------------------------------------------------------
善意與否可能不是重點,善意也可分為善意有過失及善意無過失。


問題二:
學生想請問李老師的是,此時債權人乙,得否主張適用
民法第225條第二項之代償請求權,向丙請求100萬?還是亦同,在討論不當得利之返還客體(181)時,不包括基於交易行為所取得之代價?
---------------------------------------------------------------------------
二個問題:
第一:有無包括交易行為所生之利益?
有肯定說及否定說,通說在此採肯定見解(與181不同)
第二:有無罹於消滅時效?

回覆 6年5班 在3/23/2005 6:52:44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詳細的答覆:

有關問題一,學生認為,老師意思應該是指,須再就實際情形去判斷丙有無過失。

例如,丙於出賣前,對債權人乙曾為之請求移轉登記之意思通知,置之不理;或例外,丙明知該地已為債權人乙所有權占有,卻不予理會。
回覆
李俊德 在3/23/2005 7:58:06 PM的回覆:
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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