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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親屬關係之發生
發表人 Aaronkuo  

發表日期

3/18/2005 6:21:10 AM
發表內容 非婚生子女,為其母之婚生子女,然其對於生父,非經生父認領或撫育,甚或對之請求強制認領,無法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如果依觀念通知說,認領是「親子關係存在」事實之通知,其親子關係,則應已在非婚生子女出生當時發生,如此一來,怎麼會說無法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除非這裡的親子關係,指的是事實上親子關係,否則似乎很難自圓其說。又如果依意思表示說,那麼該親子關係之發生,究竟是因自然事實,還是因親屬的身分行為呢?如果說是因自然事實,出生是自然事實,這可以理解,但是認領怎麼會是自然事實呢?
回覆
李俊德 在3/18/2005 5:05:27 PM的回覆:
建議你看戴東雄老師於法學叢刊         154期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血統關係中一文之見解(已集結成冊     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法律疑問      戴東雄著         元兆出版                  413-4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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