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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幫一下,謝謝您
發表人 非法律系人  

發表日期

3/17/2005 3:44:59 PM
發表內容 請問什麼是事實行為?

那和法律事實怎區分?
回覆 台北學員 在3/17/2005 4:50:50 PM的回覆:
同學,好心建議你一下,如果可能的話,自己去查閱任何一本民法總則的書籍,都會得到答案,解決你的疑惑。例如王澤鑑老師的民總,會讓你瞭解事實行為與法律事實的意義。

先這麼說好了,社會上各種生活事實,若以能否依照法律來評價、規範,可分為「法律事實(權利義務發生得喪變更的原因)」與「非法律事實(好意施惠行為)」。

法律事實中,以是否涉及人的行為又可分為「行為事實(涉及人的行為)」與「非行為事實(不涉及人的行為,再細分為事件、狀態兩種)」。

行為事實,可再分適法行為與違法行為(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權利失效)。

適法行為可再分為「表示行為,表示某種心理狀態的行為(包括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感情表示」與「非表示行為(無關心理狀態的行為,亦即事實行為,例如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等)」。

簡言之,事實行為是法律事實的下位概念,兩者各有意義,不能比較。例如你想想,生物與小狗怎麼區分,植物與玫瑰怎麼區分,就可瞭解我的意思。

其實,我寫得很簡略,若要確實清楚上述基本概念,親自找一本書好好研讀。凡是自己試著找答案,才會有收穫。
回覆 非法律系人 在3/17/2005 5:05:29 PM的回覆:
樓上的達人謝謝妳,不過怎把書中的文字抄出來.解釋沒具體的事實嗎?
回覆
李俊德 在3/17/2005 5:56:39 PM的回覆:
哇!我覺得樓上的同學寫的很好了!如果須要具體的實例真的應該找本書來,把相關名詞的具體實例找出來,不管你想知道這些法律名詞的動機是出自於準備考試或研究學問,都應該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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