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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檢舉網拍民法函授
發表人 糾察  

發表日期

3/17/2005 1:25:32 AM
發表內容 檢舉網拍民法函授
http://tw.f2.page.bid.yahoo.com/tw/auction/b18652796?aucview=search
回覆
李俊德 在3/17/2005 4:05:23 AM的回覆:
同學,謝謝你的熱心,我已經發信過去作警告了。再次,謝謝你。
回覆 糾察 在3/17/2005 7:55:16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我覺得這是學生應該做的事,尤其是看到您那篇談無償取得法律專業知識的回應文章,深深引起我的感動與認同,也在此呼籲大家,一起注意並檢舉盜版網拍,畢竟這是我也只是不經意發現,一個人的力量有限,也不可能閒閒沒事總是盯著,大家一來維護老師的智慧結晶!
回覆 %% 在3/17/2005 10:31:54 PM的回覆:
這不是買賣行為嗎?那裡有問題呢?還請指點...
或是那篇文章在那?
回覆 唉~ 在3/17/2005 11:27:17 PM的回覆:
依據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
若要再販售有版權的物品
需要授權人的再授權......
否則與盜版.盜賣等行為無異.....
回覆 小豬 在3/17/2005 11:35:20 PM的回覆:
真是這樣嗎?
賣自己用過的二手原版書跟二手原版光碟也不行嗎??
回覆 著作權法 在3/18/2005 12:43:44 AM的回覆: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22700      號令修正公布「著作權法」
第   37   條   第三項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第   91   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91-1   條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回覆 forstar 在3/18/2005 11:41:35 AM的回覆:
那是不是說
如果我有一本舊的吳庚老師的行政法      4   版吧
現在又買了8   版
那也不能把4版的舊書賣掉了      是嗎
好像有點奇怪吧
回覆
李俊德 在3/18/2005 4:06:07 PM的回覆:
你單純買賣著作權標的物之所有權(例如,吳庚老師舊版的書或考上後將構自宇法處之講義出賣)當然不違反著作權法,但是將我們錄音函授的檔案(光碟形式的mp3)重製(複製)於他人而且以意圖營利之方式複印我們的講義予他人,這就觸犯著作權法了。
回覆 6年5班 在3/18/2005 5:12:00 PM的回覆:
請問李老師:

那如果將含授等錄音檔案光碟原封不動地賣給他人呢?


又或者將原始資料烤貝複製留存給自己之後,
再將原始資料原封不動地賣給他人呢?
回覆
李俊德 在3/18/2005 7:13:07 PM的回覆:
當你這樣做「正本備分」的時候,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符不符合構成要件呢?

其實,前些時候我討論了一個金磚四國的神話,其實我認為那真的是神話,打死我,我也不相信2050年中國會超過美國成為全球最大的經濟體,爲什麼?當一個國家經濟成長到一個階段後,能否支撐它繼續提昇的因素,往往是文化,制度等等高度文明的因素,這些因素非相當時間無法累積。

大陸可以靠低廉的人力,龐大的內需,不尊重智慧財產(大陸擁有全球最大的仿冒工業;以前的台灣不是也被稱為海盜國家)而快速的經濟成長,但是以後呢?尊重智慧財產不是花大錢就可以短時間就使人民養成的觀念。許多國家為何落後,就是有其落後的本質要素,大陸有可能在30年間快速的從人治進步到法治社會嗎?有效率的集體貪瀆行為有可能在100年內根絕於中國人的社會嗎?

相對的,如果你真的到美國,那真的是鼓勵創意,多元的思想激發出許多新的商業模式,哪個大軟體廠商不是出自於美國,美國人的創意,台灣人代工,大陸人盜版。

有些事表面上你占了便宜,實質上真的未必。
回覆 台北學員 在3/18/2005 9:34:20 PM的回覆:
老師說的一點也沒錯。

一個國家是否偉大,經濟並非絕對關鍵,還要視「精神文明」是否具備而定。落實到個人身上,也可做同樣檢視。

尤其目前科技如此進步,要「拷貝、複製」他人心血智慧創作,可說易如反掌、探囊取物,不過,若大夥都「搭便車」,久而久之,恐怕沒有人再當傻瓜來辛苦製造,結果就是「好東西」消失無影無蹤,最後受害者還是你我。

尊重別人的努力成果,只是最基本的為人處事準則,所以,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交易,當然私法自治,沒人可以干涉。但若鑽法律漏洞,說真的,以台灣執法狀態,似乎也難以徹底杜絕,不過還是希望大家都能將心比心吧。


P.S.:中國散文第一把交椅余秋雨,就是因為中國猖獗的盜版工業,讓他無法繼續創作發行,可作為借鏡呢。
回覆 %% 在3/18/2005 10:29:22 PM的回覆:
亦即是,保留副本,出售正本,是實質違法,但舉證困難是吧?!

另,專利權有所謂的專利耗盡與默示授權原則.這兩個原則無法適用在著作權上嗎?

專利與著作權兩個概念有啥可資區分的重要概念呢?都算是發明的一種.一個應該屬於法條上所說的產業之用的,一個是單純的文學或是相關思想方面衍生的權利概念.

既然都是腦袋所創作出來的兩個權利.應該有讓買受人任意處分的權利才是.像是二手書買賣,或是電腦晶片買來加工製造成電腦主機版或是硬碟...
回覆 6年5班 在3/18/2005 11:40:12 PM的回覆:
我想老師可能誤會我意思了..........

事實上,我也是乖乖繳錢,來上老師課的學生.所謂人窮志不窮,我覺得實在犯不著為了錢而自毁人格.而且就算再沒錢,老師以前在雙榜時代也曾"公開"說過,如果學生對學費有困難,可以"私下"找您商量,在一定人數內,您會幫忙想辦法

我提的二個問題,只是純綷個人追根究底地好奇,所以提出疑問.並不是想鑽法律漏洞或提出什麼歪招.如果碰巧給心術不正的人看到,實在有違當初提問的本意.
回覆 法蘭克 在3/21/2005 1:24:36 PM的回覆:
著作財產權之散佈權,有耗盡原則之適用
如果他不自己copy
就不會有重製權之侵害
但如果是重製一份供自己使用
雖新法不再區分營利.非營利.五份以上之差別
但仍然有可能以合理使用來取得免責權

所以
其實如果只有一兩人在私自轉賣
好像也不用反應過度
除非是一種盤商式的交易
那的確就要採法律行動了
回覆 法蘭克 在3/21/2005 1:27:45 PM的回覆:
樓上的
著作權法在93年
又大修了一次
上引條文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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