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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特別審判籍適用問題
發表人 估魯  

發表日期

3/14/2005 4:18:32 PM
發表內容 老師在課堂上提到,特別審判籍之適用問題時,舉一個例子,約是:甲男說偶至台北玩的乙女傷他的心,就在台北地院起訴.....等等。
實務上見解認為:管轄權之有無應以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判斷。而乙女是否真的構成侵權行為,是訴有無理由之問題。故台北地院有管轄權。

邱老師見解:原告無從就「特別審判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使法院確信其有管轄權,應依第二八條裁定移送。

.................
但在月但法學教室第二六期,第十四頁,黃國昌老師之文章中,其提到:邱老師認為法院應為實體原告敗訴判決。

.........

黃國昌老師文章中所提邱師之見解,似與老師所言邱師見解不甚相同。

請老師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3/14/2005 4:32:12 PM的回覆:
邱老師的看法應該區分訴訟前階段,訴訟後階段及獲得本案判決後賦予選擇上級審管轄法院之機會。三階段各異其處理方式不同。
我講的是前階段,你看的是後階段。

詳細請看講義98-1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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