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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婚前財產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一問
發表人 babythinke  

發表日期

3/14/2005 2:09:10 PM
發表內容 在1017第2項有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在93司法官第四題有一小點便在考,股票發配的股息是婚前或婚後的財產。疑問如下:

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餘分配請求權之設計,係感念另一半對婚姻之協力與家事之操勞的貢獻,如果此理解無誤,那麼在婚前結婚所擁有的股票或房地產,在婚後如有取得股息和租金就會成為婚後財產之一部納入分配。

Q那麼,如果是「因為景氣好,而使得股票大漲,如二百萬漲到五百萬,或房子,從原來的市價一千萬上漲到一千五百萬」這種「名目上」的增殖

Q1是否此增殖的部分就不用納入婚後財產來計算?

如果答案為否

Q2那麼又是因為此不算孳息還是因為根本非夫妻共同協力所為才不納入婚後財產範圍?

還煩請老師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14/2005 4:14:25 PM的回覆:
「視為」乃是立法者已預見諸多情況(包括你所舉之情形,舉證困難等等)為杜爭議,所為法律評價。

所以均應評價為婚後財產而得為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
回覆 babythinke 在3/14/2005 4:34:33 PM的回覆:
先謝謝老師簡潔的回應

學生的問題可能說的不夠清楚,而再依老師的回答詳述如下:

如就文義解義而言,「孳息」在民法上有自然和法定兩種分類,而股票或房地產之因景氣或投機抄作之「名目上的大幅增殖」,如解釋成亦為「孳息」文義內涵之一部分,似與民法定義的孳息範圍不同,此是否有逾脫文義解釋的範疇之嫌?

此為困擾學生之處,因為房屋租金或股息並無爭議,顯而易解都符合民法孳息之定義。


非常感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14/2005 4:41:45 PM的回覆:
同學,換個名詞就簡單了,婚前鴻海股票300張(每股20元)為婚前財產。

鴻海股票300張(離婚時每股200元)始終都是婚前財產,不要管每天的價位變動。
回覆 babythinke 在3/14/2005 4:45:30 PM的回覆:
實在太感謝了

我被這問題困擾好久了

沒想到老師這麼輕易又白話就解決我的疑惑

再次感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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