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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身分法認領之性質
發表人 疑問  

發表日期

3/12/2005 3:08:57 PM
發表內容 煩請教老師:
關於認領之性質有三:意思表示說,觀念通知說及折衷說
師說-->意思表示與觀念通知之區別在於:法律效果是否基於表意人之意思而生,故若採意思表示說,則不以父子間具有真實血統連絡為要

但是,我翻閱相關教科書,其對意思表示說有如下一段話:
"蓋認領,不獨以有自然的血統聯絡之事實為以足,尚需認領人有領為自己子女之意思"
從上述文字觀之,其似認須有真實血統連絡為前提,與老師所教有別?還是我誤解了?

謝謝老師的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3/12/2005 5:18:16 PM的回覆:
我不太清楚你看那本教科書。但課堂上介紹的看法是戴東雄老師於法學叢刊   154期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血統關係中之見解(已集結成冊         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法律疑問      戴東雄著         元兆出版      413-415頁)。
回覆 疑問 在3/12/2005 5:50:20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抽空回答

我看的是三人(陳棋炎,郭振恭,黃宗樂)合著的民法親屬論p282
另外我也有跟同學借X點的講義來看,上面文字同三人合著(可能是用抄的),只不過是註明的老師乃史尚寬,胡開誠,胡長清
那...可否請教老師,我是否應該以戴東雄老師的說法為準?
回覆
李俊德 在3/12/2005 6:15:20 PM的回覆:
如果你採黃三人的見解,那還要討論意思表示說或觀念通知說?????

這本書怪異的看法還蠻多的

1.未辦結婚登記,離婚便毋庸為離婚登記

2.婚生否認之訴起算時點,自知悉子女非自夫受胎之日起算.......
回覆 疑問 在3/12/2005 6:19:42 PM的回覆:
了解了
謝謝老師,麻煩老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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