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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1065請教老師
發表人 傻蛋  

發表日期

3/6/2005 7:37:16 PM
發表內容 老師
               愚生有一問題有一小小疑惑,就是民法1065後段--經生父撫養視為認領,與民法1065第二項--無須認領

上述兩者若發生爭執,其小孩的親權應依何者優先??
換言之,生父與生母皆欲其小孩由自己撫育,其應為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是否會因小孩從父性,而比較傾向於男方

           謝謝老師百忙抽空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3/6/2005 8:42:42 PM的回覆:
1069之一準用離婚之相關規定。
離婚時父與母均爭執小孩之親權,難道優先給父嗎?
回覆 傻蛋 在3/7/2005 7:35:18 AM的回覆:
老師
  謝謝您百忙抽空回答....您最好了!!!
不過...我還有一小小疑惑,因此若要爭執小孩親權的話,那是否依然需要請求法院裁判,是否有其他身分法上解決之道
回覆
李俊德 在3/7/2005 12:17:34 PM的回覆:
是否依然需要請求法院裁判,是否有其他身分法上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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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的妥自行協議即可,談不妥只能訴諸法院,並無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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