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大法官解釋效力之範圍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2/25/2005 7:03:01 PM
發表內容
茲因台中與台北同學於上課時,皆提出大法官解釋效力之範圍(例如,釋字552號提起否認生父之訴),究竟僅能適用於個案,亦或產生一般拘束效力(相同情形均得適用),因為同學在別的補習班上課時,有老師很明確的指出僅生個案拘束之效力。

關於這點,該補習班老師所持理由為何?我並不知悉,但很明確的告知各位同學,大法官是有一般拘束力的,請參見釋字185及193(解釋效力於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已聲請解釋之各案件,亦可適用)。上述解釋略可看出大法官所架構之解釋效力體系,亦即,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一般拘束力(李建良            本土59期)請自行參照。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