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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選擇之債
發表人 選擇之債  

發表日期

2/23/2005 12:14:3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出賣人             買受人(有選擇權)         
            甲--------------------乙
       345      
A地
B車(自始客觀不能給付)
C車(嗣後不能給付)            

Q1:如果乙選A地,為何乙還可以對甲主張C車的"信賴利益"   阿?
               不是只有"自始客觀不能給付"才能主張"信賴利益的嗎?
               
Q2:是因為247第二項條文中的"不能",有包括"嗣後不能"
                  所以乙才可以就這個情形例外的主張"信賴利益"嗎?
     

註:承上,如果乙選B車後,就沒有出現乙事後還可以對甲主張關於C車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的解答

老師的解答有問題嗎
     
回覆
李俊德 在2/23/2005 6:17:28 PM的回覆:
1.係因211但書及247第二項之規範,導致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理論是因既然當事人成立三個選擇標的物之選擇之債,債務人自應擔保該三個標的物均得於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後能夠履行契約內容。

2.選擇B車,乙還是可以對甲主張關於C車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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