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可以收養嗎
發表人 努力讀親屬  

發表日期

2/20/2005 9:12:2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一個問題
甲生乙和戊,乙又生丙,丙又生a,a與b結婚後,戊可不可以收養b阿?
圖示
                   甲
       戊            乙
         丙
            a-------b


1.戊跟b的關係是"4親等旁系姻親",   依1073-1規並非在禁止收養的範圍內

2可是收養以後ab變成"五親等旁系血親",依983的規定是禁止結婚的         

請問老師這個時候法院是不是有權為不予收養之裁定阿?
回覆
李俊德 在2/20/2005 10:57:07 PM的回覆:
當然可以收養,不用去管收養後之親屬關係。
回覆 可以收養嗎  在2/23/2005 12:16:02 PM的回覆:
所以照老師的回答
只看1073-1就好了其他不用管
對嗎
回覆 台北學員 在2/23/2005 12:30:41 PM的回覆:
老師說可以收養,但我記得上課時,老師也曾提及要注意是否會形成「養孫關係」(好像也講過相關考題),亦即兩人歲數差太多時(差個五六十歲),可能法院不一定會認可。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