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身分法76司
發表人 預備軍官問預備合併  

發表日期

2/18/2005 4:17:15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有關身分法考題76司之疑問。

您在民法親屬繼承精要書中第114   頁,76司法官之解答。

(一)之2.

甲夫(剩餘財產較多者)之遺產,依民法第1030-1條須給付乙妻之剩餘財產為30萬。

------------------
惟依題意,甲夫乙妻似推定為同時死亡,而互不繼承。(乙妻對甲男之遺產,無繼承權)

且依您書中第108頁之見解,與對照91律,92台大之解答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乙妻對甲男縱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乙妻之繼承人,亦不得繼承該請求權)

故想請問李老師,您在76司解析中,對甲男遺產扣除該筆30萬,是否係學生思惟另有疏漏之處?

-------------


回覆
李俊德 在2/18/2005 4:30:11 PM的回覆:
我上課不是有特別說明嗎?
當時根本沒有一身專屬權之規定,所以,沒有如同修法後91律,92台大如此解答。你仔細聽一次,錄音裡面絕對有。
回覆 預備軍官問預備合併 在2/18/2005 5:11:49 PM的回覆:
我懂老師意思了....不好意思,麻煩老師。

那學生現在應該可以歸納成: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依(舊法)聯合財產制所算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繼承;

依(新法)所得分配制所算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可繼承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