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一個反致的問題
發表人 反致  

發表日期

2/18/2005 12:57:0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有關反致的規定,   我國規定在國私法第29條
學者對之的定義如下
就某種涉外法律關係依內國國私法的規定,   應適用某外國法,   而依該外國國私法的規定,   該法律關係又應適用內國法或第三國法的情形稱之

我的疑問是
如果今天沒有國私法29條的話,   還有沒有反致的情形產生阿?
換言之,   我對29條的理解,   這個條文似乎只是描述反致的情形,   而不是賦予反致的法律上依據,   我的看法對嗎?

例如:
如果今天把國私29條拿掉,   
夫(美國人)與其妻在象牙海岸結婚,   婚後,   就有關夫妻財產問題在我國涉訟時,   
依國私法13條的規定,   依美國法,   如果美國法就夫妻財產問題規定應依結婚地法時,   我國法院就應依象牙海岸的法律為準據法!

所以根本就無待法律的規定.   反致的情形自然而然的就會發生了,   不是嗎?

回覆 反致 在2/18/2005 6:30:01 PM的回覆:
老師幫幫忙嘛
我是真的想知道
回覆
李俊德 在2/18/2005 7:36:27 PM的回覆:
沒有深入的研究,不敢輕易的回答,抱歉。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