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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釋字275
發表人 義寓  

發表日期

2/18/2005 10:45:00 AM
發表內容 釋字275:「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想請問老師的是
已往我在行政機關從事實務工作時
有人民受行政罰鍰
訴願裁罰依據證據不足
例如以棄置垃圾袋內有其信件信封即據以裁罰,他很不服
我當時也覺得政府掌握龐大行政資源
這樣對付人民實在不合理
而且垃圾袋內還有其他東西(諸如飲料罐,,,等)
不過我的主管以釋字275:「...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告訴我舉證責任在人民(當時未有行政罰法)最後訴願駁回了
真是這樣嗎?!老師
那我要陷害鄰居不就太容易了
我只要把他的信件拿來揉一揉在跟一包垃圾丟在馬路上
那他的罰單就吃定了嗎?
還好行政罰法終於通過了∼
回覆
李俊德 在2/18/2005 2:25:25 PM的回覆:
我相信行政罰法通過後,你還是可以用你所描述的方式陷害你的鄰居。
釋字275號早已確立秩序罰之處罰以故意過失為責任條件,問題是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回覆 義寓 在2/18/2005 6:30:20 PM的回覆:
我認為行政機關挾著龐大行政機器
取證如此草率真的很不合理
哪有叫人民舉證他的信件何時丟掉之理?
誰記得住呢?
更何況若是根本不知道有該信件存在的話,那人民就更慘了
後來我有跟長官提還有飲料罐可採指紋壓
長官說政府沒那麼多錢跟時間(我想也是)
回覆
李俊德 在2/18/2005 7:35:02 PM的回覆:
我個人是這樣認為:
1.行政機關應先盡初步舉證之活動,所以,處罰機關大致上都應該拍照存證。
2.如果確實有你家的信件,很難謂行政機關有違法疏失之處,相反的,被處罰人,你是否應該交代為何你家的信件會出現在亂丟的垃圾袋中。
3.被人家嫁禍?
畢竟這是例外的情形,而且這已經涉及刑事犯罪(你家的信件被竊),應該係屬非常態吧。
回覆 義寓 在2/18/2005 8:35:2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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