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行政罰法對租稅罰鍰的衝擊
發表人 義寓  

發表日期

2/18/2005 10:32:18 AM
發表內容 http://udn.com/NEWS/FINANCE/X1/2515352.shtml
大家參考一下囉
回覆 熱心轉載 在2/18/2005 12:56:34 PM的回覆:
納稅人或企業常因不諳繁複的稅法與解釋令函,而疏於辦理申報或申報內容有錯誤,或因徵納雙方對交易事實的認知不同,導致稅捐機關因認定納稅義務人有規避稅捐嫌疑,而處以高額罰鍰。納稅人遭裁處後,雖可依法提請行政復查、訴願及訴訟,然往往因為無法舉證自己無過失,造成許多相當冤枉的案件。
舉例言,納稅人的利息收入因為利息發放銀行會計人員的交接疏失,而未寄發利息扣繳憑單,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時候,也遺漏申報這筆利息收入。待國稅局抽查時,即主張納稅人有依法申報所有所得的法律義務,縱使未收到扣繳憑單,納稅人也可以主動向扣繳人查證,從而認定納稅人難逃漏稅的過失,乃按漏稅金額裁處二倍以下罰鍰。

租稅實務有上述的弊端,主要肇因於稅捐機關普遍認為租稅裁罰與刑事處罰性質不同,並不須納稅人有違章的故意、過失為必要,且納稅人有知法、守法的義務,違反租稅法令,即有過失,並引用司法院大法官在民國80年釋字275號解釋的「推定過失責任」制度,要求納稅人須就違章行為,自行舉證已善盡注意義務。因此,稅捐機關往往在未提出確實事證的情況下,逕行裁處納稅人高額的違章罰鍰。

前述不合理的租稅裁罰實務,於立法院今(94)年1月14日通過「行政罰法」後,將遭到相當大的衝擊。「行政罰法」第7條即明文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過失者,不予處罰。」立法理由即明確指出,基於現代國家「有責任始有處罰」的原則,並為提昇人權之保障,國家欲處罰行為人者,應由行政機關就行為人的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故不採「推定過失責任」的立法。另外,「行政罰法」還規定公司或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代表人或實際行為的職員,有違章的故意或過失,推定為公司的故意或過失。人民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

因此,當「行政罰法」於公布一年施行後,釋字275號的「推定過失責任」即完成過度性任務,走入歷史。稅捐機關應依照「行政罰法」規定與立法意旨,於裁處罰鍰時,應詳予職權調查,不可未經具體舉證納稅人有違章事實,以及納稅人有為自己、或幫助他人逃漏稅的違法意圖之前,即動輒將違章的舉證責任拋回給納稅義務人負擔。

以前面所提到的案例來說,納稅人因銀行人員未寄發利息扣繳憑單的疏失,而漏報該筆收入,實際上並沒有逃漏稅的意圖,且由於所有的扣繳資料均為國稅局掌握,透過電腦的自動查核,納稅人根本沒有逃漏的可能,依照新通過的行政罰法規定,除非國稅局能舉證納稅人與銀行人員串通,而有漏稅的故意,才可裁罰漏稅。

此外,公司負責人尚應注意以下事項: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私法人的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之故,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義務而遭受處罰者,如違法事實是因為負責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或未盡監督職責所致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負責人也要併受同一處罰。換而言之,公司的負責人如本身對公司的違章漏稅事實,明知或有重大過失而疏於察知者、或監督下屬有不周之處,稽徵機關即得藉此處以負責人相同金額的罰鍰。因此,建議公司負責人應特別注意公司內部治理、會計與報稅制度是否有欠完善,避免行政罰法施行後,遭稽徵機關裁處巨額罰鍰。

至於裁罰時效問題,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違法行為終了三年後,行政機關即不得處罰。不過,現行稅捐稽徵法49條則規定五年的裁處時效。雖然第48條之3有規定裁罰「從新、從輕」原則的適用,究竟哪一項規定應優先適用,將有賴主管機關明確裁示、或透過修法,始能予以釐清。

(作者是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由黃士洲律師協助完成。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2005/02/18   經濟日報】      @   http://udn.com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