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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發表人 估魯  

發表日期

2/6/2005 5:30:06 PM
發表內容 首先:老師,新年快樂。

有幾各問題請教:

問題一:

曾看過有書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分為「規制性假處分」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滿足性假處分」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三項。

不過老師講義將並沒有這樣區分,而是將第一項認為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定義。

請問老師,上述該書的區分對嗎?

問題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否也與假扣押、假處分一樣需在一定期間內起訴?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2/6/2005 8:23:47 PM的回覆:
上述該書的區分對嗎?
--------------------------------------------------------------------------
我想你所謂的區分應該是許士宦老師於本土58期中文章之分類吧。其實,你應該去想想看,我們學法律的過程不是常常會碰到這樣的問題〈對若干概念不斷加以區分〉,應該換我問你區分的實益在那裡?

問題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否也與假扣押、假處分一樣需在一定期間內起訴?
---------------------------------------------------------------------------
你為什麼會問這樣的問題呢?



回覆 估魯 在2/6/2005 11:58:23 PM的回覆:
關於第一個問題:

我一開始當是沒有想到許仕宦老師區分之實益,倒是只想到,他的區分跟老師您的區分,似乎對那二款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有不同的定位。就許老師的區分而言,似乎將第一款與第三款作為平行種類的劃分,也就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有二種」;而老師您的區分,我則是理解成,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只有第三款這樣的情形,因為第一款只是定義。

不過經過老師您的提醒,以及我自己再想一想,似乎我想太多。因為在老師您的定義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也會有二種情況。

ㄟ.....不知道,我混亂的想法及混亂的表達方式,是不是真的粉混亂。總之這樣的區分目前我也想不出實益。

.....................

關於第二個問題,因為我印象中,我看過一篇文章(因為我回家,所以那篇文章短時間沒辦法找到)提到,好像是「滿足性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當事人日後可以不用起訴,即以該假處分解決當事人紛爭。

我不太確定我的印象對不對,也不確定這樣的說法對嗎,所以跟老師確定一下。詳細參考書籍必須等過完年才可以找到。

.......

老師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2/7/2005 12:27:45 AM的回覆:
問題一:

曾看過有書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分為「規制性假處分」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滿足性假處分」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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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看完許老師整編文章,這樣的分類其實有利於理解,但是似乎無區分之實益,而這二種類型我都在課程中加以介紹過,但並未用到如此的名詞(不是很想增加同學記憶之負擔),既然會產生同學這樣的渾淆,恐怕勢必須用上這樣的名詞。




問題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否也與假扣押、假處分一樣需在一定期間內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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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及假處分(保全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都需於法院裁定之期間內起訴,沒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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