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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定作人瑕疵擔保請求權行使之時點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2/5/2005 6:15:51 PM
發表內容
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原則上固於工件完成後始有其適用,惟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如發見承攬人施作完成部分之工作已有瑕疵足以影響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結構或安全時,非不得及時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否則坐待工作全部完成,瑕疵或損害已趨於擴大,始謂定作人得請求承攬人負
瑕疵擔保責任,要非立法本旨。〈92台上2741號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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