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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今年律師民法的問題----和高X解答的決鬥
發表人 惡斷之劍  

發表日期

8/23/2008 7:34:14 PM
發表內容 今天考的律師第二題題目
甲將其A地先後設定第一、二、三、四次序之抵押權與乙、丙、丁、戊四人,擔保債權額依序為新台幣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各抵押權存續中,乙將其第一次序讓與丁,其後丙於經乙、丁同意將其第二次序與戊之第四次序變更。試問:
(一)A地賣得價金600萬元,應如何分配各抵押權人?
-----------------------------------------------------------
原本的分配額應該是
乙100萬元、丙100萬元、丁200萬元、戊200萬元

乙將其優先受償權讓與丁後
丁先基於乙的次序取得100萬元、丙100萬元、丁基於本來次      序再取得100萬元、乙100萬元、戊200萬元,所以乙得100萬元、丙得100萬元、丁得200萬元、戊得200萬元

乙將其優先受償權讓與丁後且丙戊變更受償次序後:
丁先基於乙的次序取得100萬元,戊得400萬元、丁再基於本來次序取得100萬元------->此時600萬元已全部分配完畢,故丁
丁得200萬元、戊得400萬元、乙和丙沒得分配

結果高X補習班的解答開宗明義就寫道:乙得100萬、戊得400萬丁得100萬
它是不是忽略了『乙將其第一次序讓與丁』這句話,請李老師和先進給小弟指點我和高X的答案到底誰對,謝謝
回覆 在8/23/2008 7:48:51 PM的回覆:
怎麼總是覺得律師考試
就是比法官難
還是已經有心無力

民法第2題
整個給他答案不一樣
可能5分不到吧

民法第3題又臭又長
寫完後第4題根本沒時間思考作答
題目也沒抓到要旨

國文
痾   選擇拿個14分
作文寫兩頁掰不下去
結論也沒寫

真是慘字可以形容



回覆 在8/23/2008 8:02:21 PM的回覆:
真他媽的...律師題目怎麼比司法官還難寫....
是我太笨..還是律師題目太難?

媽的...我憲法居然沒有一題可以完整的寫出答案。憲法幾乎沒有一題會寫,全都亂寫一通....看來我憲法鐵定沒有20分....

還有...民法第四題不知道要寫什麼考點...我居然看不出考點在那裡?是考96年第8次決議嗎?

有點考不下去了.....如果我一科缺考....分母就少我一個人...也許會影響一點點錄取人數吧。
回覆 民法 在8/23/2008 8:08:35 PM的回覆:
民法第四題在考191之3危險責任(推定因果關係)及消保法(無過失責任),今年政大法研民法(黃立老師出題)
回覆 你國文選澤答案 可以 在8/23/2008 8:09:19 PM的回覆:
你國文選澤答案   可以告訴我嘛

肛溫啊
回覆 可能是這樣 在8/23/2008 8:11:49 PM的回覆:
記得研究所上課的時候,有一個幾乎每年都會出題的老師好像有說過,法官考試實務界出題的會比律師考試多,而律師考試的學者出題會比較多一點

尤其今年開始又附法條,所以如果是這樣的話,律師考試的考題會比司法官難,恐怕就不意外了。
回覆 在8/23/2008 8:12:54 PM的回覆:
國文
保成答案
a   d   b   a   c
c   d   c   a   b
c   d   a   c   b
回覆 什麼理由? 在8/23/2008 8:25:47 PM的回覆:
保成...廖毅的解答認為   民法第四題是考   96年第8次民庭決議....而非民法191之3..或消保法7

為什麼學者出律師的題目   就會出比較難?   實務界出司法官題目就會出比較簡單?
回覆 因為實務界沒有在鑽研 在8/23/2008 8:35:41 PM的回覆:
為什麼學者出律師的題目         就會出比較難?         實務界出司法官題目就會出比較簡單?
----------------------------------------

您誤解我的話了,應該是這麼說,比較起來,實務界的司法官們出題,全體比較起來,會比學者出的題目簡單一點

實務界的司法官們出的題目,比較不會像有一些學者會出那些刁鑽的少數說學說爭議題

原因:因為他們沒有在「鑽研」學說
回覆 大家加油 在8/23/2008 8:53:23 PM的回覆:
不過不管題目難還是簡單,反正難的話大不了錄取分數降低,反正就是還是在擠前面百分之八,大家加油!
回覆 繼續奮鬥 在8/23/2008 8:57:14 PM的回覆:
我個人是認為律師民法比較簡單
至少國文作文題目很生活化
而司法官考經濟發展與永續經營。這種八股且牽涉到經濟議題的題目,真的大家都會想嗎?
回覆 考那麼難..要考進八 在8/23/2008 9:11:34 PM的回覆:
國文   測驗題   亂寫..15題只寫對6題(保成的答案)

考完第一天....要考進8%...我應該沒希望了。
我進擠進8強沒希望..不如缺考一科....讓分母少一個人。
回覆 民法 在8/23/2008 9:19:22 PM的回覆:
民法第2題真是會害死人
結論數字寫對的可能就非常高分
結論數字寫錯的可能就個位數
一翻兩瞪眼

不幸   我寫錯了...哀嚎中


回覆 我的答案 在8/23/2008 9:48:01 PM的回覆:
原本的分配結果是100   100   200   200   戊少拿200

(一)第一次讓與次序

丁丙乙戊
200   100   100   200   
和原分配結果沒有差別

(二)第二次讓與次序
丁戊乙丙
200   300   100         0   
因為分配得結果不許影響依原分配的權利人   原來戊只能拿200因為次序向前跑   可以承受乙的地位多拿100所以戊拿300   乙0元

(三)第三次相對拋棄
丁乙權利不受引響下
丙戊依債權比例就300分配之
丙分的錢   300x(100/100+400)=60   
戊分的錢為300-60=240
回覆 在8/23/2008 9:54:08 PM的回覆:
坦白說
我被民法第四題卡住了

首先我有想過消保法
但是
萬一題目是法人呢
還有承攬關係當作消費關係是否合理

再來想到96那個民庭決議
可是她是可歸責的情況下呀
題目是無法證明是否可歸責

想了老半天
最後還是從承攬工作之性質是
重在一定工作物之完成
從這邊開始扯

用191-3

真是冷門的法條
如果答案是這個
只能說
對我而言果然是暗器
回覆 題目機車..大家都一 在8/23/2008 10:00:45 PM的回覆:
我發現...看了大家的討論...
題目難,大家都一樣不太會寫。.....題目簡單,.大家都會寫,差別在寫的好寫的壞而已。
所以不要想太多.....不會寫...大家都不會.....而會寫的人大概也只是少數實力很強的...名額就先讓他了。
回覆 有信心了 在8/23/2008 10:02:03 PM的回覆:
有時候覺得考是真的要一些運氣
考前把抵押次序讓與及共同抵押的立法理由看過。
總覺得會考。因為立法理由有舉例說明。
真的考出來。
答案和補習班解答一樣。
這是讓我想繼續在考下去的理由。
回覆 修正一下 在8/23/2008 10:10:52 PM的回覆:
原本的分配結果是100         100         200         200         戊少拿200

(一)第一次讓與次序

丁丙乙戊
200         100         100         200         
和原分配結果沒有差別

(二)第二次讓與次序
丁戊乙丙
200         300         100     0         
因為分配得結果不許影響依原分配的權利人         原來戊只能拿200因為次序向前跑         可以承受丙的地位多拿100所以戊拿300         丙0元

(三)第三次相對拋棄
丁乙權利不受引響下
丙戊依債權比例就300分配之
丙分的錢         300x(100/100+400)=60         
戊分的錢為300-60=240
回覆 疑惑 在8/23/2008 10:16:21 PM的回覆:
樓上大大答案
跟保成答案不同哩
所以...
正確答案是啥??????


回覆 哀 我也不知道 在8/23/2008 10:19:56 PM的回覆:
碰運氣吧
回覆 不放棄 在8/23/2008 10:20:24 PM的回覆:
全部考完就有希望喔
我考最好的科目是在最後一天
商事法國私和行政法強執。
回覆 靠明天了 在8/23/2008 10:23:45 PM的回覆:
我的強項都在明天....尤其我專攻刑法.....每次都有50至70分的實力.....

回覆 我的答案 在8/23/2008 10:26:23 PM的回覆:
我想想後的答案
乙的第一順位抵押權只有100萬
乙自行處分其第一順位全部讓與給丁
為了避免影響後次序抵押權人的利益
此時
丁於分配時應先或第一順位之100萬
第二順位部分
由於丙戊次序互換且經乙丁同意
沒有損害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問題
此時由戊於第二順位分配時
領走400萬
第三順位100萬部份
由於丁的第三順位抵押權依舊存在
則丁拿走100萬
所以全案
乙0丙0丁200戊400
回覆 一擊必殺 在8/23/2008 10:27:07 PM的回覆:
(二)第二次讓與次序
丁戊乙丙
200     300     100               0     
因為分配得結果不許影響依原分配的權利人     原來戊只能拿200因為次序向前跑     可以承受丙的地位多拿100所以戊拿300     丙0元

-----------------------------------------------------------
大大這裡的回答可能有問題喔,蓋次序權的讓與拋棄和次序權的變更所生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樣的,前者如同大大所說的並不影響依原分配的權利人,故只需登記並通知抵押人及抵押權人即可。可是在次序權變更的情況下,由於是整個受償次序(包括受償金額)次序的變更,故除了須通知抵押人及登記外,尚須得到全體抵押權人的同意方可為之。
所以戊丙交換抵押權受償次序後,戊的400萬元應該是變成第二次序受償地位而不是只是200萬元的次序往前跑
回覆 百分之八 在8/23/2008 10:50:20 PM的回覆:
百分之八
說簡單很簡單
說難也很難

簡單是因為
有百分之八

困難是因為
一個不小心
就掉到百分之八之外
回覆 不懂 在8/23/2008 10:53:14 PM的回覆:
第一次讓與次序後
戊的受償金額只有200萬

若嗣後次序變更
是指抵押債權額400萬往前跑?
還是應受償金額200萬往前跑?
回覆 過來人 在8/23/2008 10:53:24 PM的回覆:
律師考題~往往比司法官考題更靈活~
動動腦~~~~~~~
哈~
回覆 一擊必殺 在8/23/2008 11:03:18 PM的回覆:
不要被200萬元或是400萬元的數字搞混了,戊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自始至終就是400萬元,其在未與丙互換(變更)受償次序前之所以只能獲得200萬元是因為在第四次序可受償時A地賣得的價金就只剩下200萬元了所以戊只能受償200萬元。
可是在經全體抵押權人同意後,戊丙互換(變更)優先受償次序,則此時戊是第二次序的抵押權人,而其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還是『400萬元』所以當然可就該400萬元優先受償,而這也是抵押權受償次序讓與抵押權受償次序互換(變更)重要不同的地方,也是為什麼需要全體抵押權人同意的原因
回覆 ? 在8/24/2008 6:54:18 PM的回覆:
扁家密帳/獨排眾議挺扁! 後援會長死忠支持
   更新日期:2008/08/24   17:37   顧守昌   
   
洗錢案的鋒頭上,上百名台南鄉親行動挺扁,帶頭的就是台南火鳳凰後援會會長黃永田,雖然不是民進黨員,黃永田自掏腰包花了2千萬,買透天厝設後援會,還立看板挺扁,即使洗錢案爆發,他還是堅持陳前總統是清白的。


上百名台南鄉親在扁珍故鄉挺扁,帶頭的就是他,台南市火鳳凰後援會會長黃永田。南市火鳳凰後援會長黃永田:「我沒公職、沒黨職,我敢用生命幫阿扁保證,他絕對沒洗錢,絕對沒貪錢。」

沒有公職、不是黨員,卻敢用生命擔保阿扁清白,在洗錢案爆發後的鋒頭上還能這麼堅持,黃永田到底是何許人也?

向邱毅丟雞蛋,還發動挺扁連署,正當倒扁紅潮席捲全台時,黃永田不改對阿扁的熱忱,其實黃永田本來是間機械工廠的老闆,退休後自掏腰包,花了2千萬在台南市區買下透天厝,成立後援會挺扁,門口還立起大大的看板昭告天下,正當洗錢案引發綠營基層反彈之際,卻還是有支持者死忠力挺,黃永田說,儘管批扁聲浪不斷,他還是要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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