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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台中海商法上課進度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9/2005 10:11:00 PM
發表內容
01/29                  今天發海商法書籍(375頁)及POWERPOINT01及02
一、介紹國際貿易及海商法之關聯:L         /         C付款
〈一〉介紹載貨證券
〈二〉簡單說明連續運送及多式運送
〈三〉銀行於不動產買賣及國際貿易之角色
〈四〉價格條件FOB,         CFR,         CIF
1.涉及託運人之判斷
2.危險負擔之時點
3.價金包含範圍(商品價格,保險費?運費?)
〈五〉真實信用狀之說明
1.信用狀之形式
2.信用狀之功能
3.開狀銀行,通知銀行及押匯銀行
4.進口商申請開狀,出口商押匯之性質
〈六〉閱讀船報,洽定艙位
〈七〉件貨運送契約與傭船契約之本質差異
〈八〉出口商辦理貨物出口裝運之流程
〈九〉出口商辦理押匯與押匯銀行之求償
二、介紹國際貿易及海商法之關聯:D         /         P付款
〈一〉介紹匯票
1.變式匯票:己受匯票
2.即期匯票
3.註期匯票
4.國際匯票
〈二〉付款交單之流程
三、介紹國際貿易及海商法之關聯:D/         A付款
承兌交單之國貿流程及進出口之流程
四、介紹國際貿易及海商法之關聯:O/         A付款
記帳付款之國貿流程及進出口之流程
五、簡單解答76律,88律,91律,90高
再一次提及件貨運送及傭船契約之差異
六、海商法之總論
〈一〉海商法之意義,性質,內容
〈二〉海商法之法源
1.民法與海商法適用之關聯
2.民法與海商法中履行輔助人本質差異
3.單一說及分割說簡單說明
七、海商法之船舶
〈一〉航行構造物
〈二〉有供航行之意
〈三〉航行於海面或與海相通之水面
〈四〉須為大船
〈五〉須為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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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2/19/2005 10:36:41 PM的回覆:
2/19   發POWERPOINT      003,004
第二章   第一節      海商法之船舶
貳、海商法船舶之要件
三、非海商法之船舶適用海商法之情形
四、是否為海商法船舶之區分實益
參、海商法船舶特性
一、定位:動產
二、特色:「不動產性」及「人格性」
(一)船舶具有不動產性
(二)船舶具有人格性
(三)權宜船
肆、船舶所有權
一、所有權之範圍(海商法§7與民法§68)
二、所有權之取得與喪失
(一)所有權之讓與
1.要式之意思主義之真諦
2.毋庸踐行動產之交付
3.不生動產善意受讓之適用
(二)與傭船運送及件貨運送之差異
1.再次論及傭船運送及件貨運送契約
2.海商法§41究應採與買賣不破租賃同義說或注意規定說
三、建造中船舶
(一)意義
1.強制執行法應採狹義說
2.海商法應採廣義說
(二)所有權歸屬
1.承攬契約應歸定作人
2.製作物供給契約應歸承攬人
(三)定作人之續建權
第二章   第二節第一款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壹、民事責任以「無限責任」為原則
貳、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緣由
(一)船長海員資格之公定性
(二)船長法定權限之廣泛性
(三)指揮監督之實際困難
(四)海上企業活動之危險性
(五)發展航運鼓勵貿易
(六)有利保險之取得
(七)維持國際競爭力(相當於高科技行業之租稅優惠)
(八)船舶人格化之淵源所致
参、立法主義
一、委付主義(法國主義)
討論船舶碰撞之交叉責任制(87司,86律)
二、執行主義(德國主義)
三、船價責任主義(美國主義)
四、金額責任主義(英國主義)
五、選擇主義
六、併用主義
七、我國海商法
肆、責任限制主體
一、船舶所有人的意義
二、得主張責任限制之主體
(一)船舶所有權人
(二)船舶承租人
(三)經理人
(四)營運人
(五)傭船人?
伍、責任限制之債權
一、在船上、操作船舶或救助工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產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
二、船舶操作或救助工作所致權益侵害之損害賠償,但不包括因契約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
三、沉船或落海物之打撈、移除所生之債務,但不包括依契約之報酬或給付
四、船舶所有人以外之人為避免或減輕前三款責任所負債務
陸、責任限制之除斥事由
一、責任限制阻卻事由(§22①)
二、非限制債權(除斥債權)
柒、責任限制之範圍
一、船價主義之責任範圍
二、金額主義之責任範圍
捌、責任限制主張之程序
一、主動申請(賴來焜)
二、被動抗辯
回覆
李俊德 在3/1/2005 12:13:11 AM的回覆:
2/26         發POWERPOINT005及006
第三章海上企業金融第一節海事優先權
壹、意義
貳、名稱爭執:船舶優先權?
參、立法理由
一、對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補償與調和
二、基於公益、共益及衡平之考慮
三、提高船舶營運之安全、效能及保護受害人(張新平)
肆、海事優先權特性
一、對世性(物權性)
二、秘密性(無須登記或占有)
三、法定性(不得任意創設)
四、對物求償性(以海上財產為限)
五、優先性(有位次之別)
六、之「追及性」
(一)追及船舶而得行使權利
(二)隨主債權而移轉(相當民法§870)
七、不可分性
八、時間性
伍、擔保之債權
第一順位:海上人員僱傭契約所生債權之海事優先權
第二順位:船舶操作致人身損害之債
第三順位: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第四順位:船舶操作致財物損害之債
第五順位: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及引水費
陸、除斥債權
責任限制之「特定債務」(§21),責任限制之「除外債務」(§22);海事優先權之法定「擔保債權」(§24),第二十六條則規定海事優先權之「除外債權」,此四種債權債務間之關係分析
柒、標的(擔保標的之範圍)
捌、位次
一、意義
二、海事優先權與普通債權:絕對優先原則
三、海事優先權相互間之關係
(一)異次航行所生優先權之位次:後來居上原則
(二)同次航行所生優先權之位次
1.同一事變所生之優先權:不分先後,比例受償
2.不同事變所生之優先權位次
(1)不同款優先權間:依§24各款之規定
(2)同款優先權間
A.原則:不分先後,比例受償
B.例外:後發生者,優先受償
(A)同一事故(同種債權)說(鄭玉波、賴來焜、梁宇賢)
(B)同一款次說(施智謀、楊仁壽、林群弼、張新平)
四、海事優先權與船舶抵押權之位次
五、海事優先權與船舶留置權之位次
玖、實行
一、通常情形下,優先權之行使
二、公司重整時優先權之行使
三、破產情形下優先權之行使
拾、消滅
一、因事實上原因而消滅
二、因法律行為而消滅
三、船舶經法院強制拍賣而消滅
四、因委付而消滅
五、除斥期間經過
六、不因船舶離港而消滅
第三章海上企業金融第二節船舶抵押權
第三章海上企業金融第三節船舶之強制執行
第四章海上企業活動第一節海上貨物運送
壹、海上貨物運送契約
一、意義
二、性質
(一)係屬承攬契約
(二)係屬雙務契約
(三)係屬有償契約
(四)傭船契約係屬要式契約
(五)可能為第三人利益契約
三、分類
(一)件貨運送契約與傭船運送契約:依是否重視船舶特性
契約方式不同、貨載內容不同、指揮船長權限不同、運費計算基礎不同、船舶要求不同、剩餘空間自由利用權限不同、航期及航線不同、託運人之交涉能力不同、轉船權限不同、強制締約義務有無不同、裝卸費用負擔不同、延滯費有無不同     
(二)定期運送契約與不定期運送契約     
(三)再運送契約與聯營運送契約:依數運送人參與運送
1.再運送契約
運送人利用其他運送人所訂之運送契約,將其所負之運送責任,轉嫁於他運送人,而賺取運費差額之運送契約謂之。他運送契約稱為原運送契約。
2.聯營運送契約
(1)轉託運送(轉託聯營運送契約)
係指第一運送人約定承擔海上全程運送之義務,在中途港僱人或委託他人轉船,繼續其餘航程之運送,以完成全程之運送。
(2)相繼運送(共同聯營運送契約)
A.數運送人共同約定,由第一運送人代理全體運送人發行一份載貨證券,而由各運送人相繼負擔運送工作,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交付於受貨人之運送。
B.此種運送,若均發生於海上,則為本法§74規定之連續運送。倘發生於海上、陸上及空中者,各運送人分別以不同之運輸工具運送,則又屬於複合運送。
回覆
李俊德 在3/5/2005 10:31:07 PM的回覆:
3/05      發POWERPOINT                  007
第四章                  海上企業活動第一節         海上貨物運送
壹、海上貨物運送契約
三、分類
(三)再運送契約與聯營運送契約:依數運送人參與運送
1.再運送契約
運送人利用其他運送人所訂之運送契約,將其所負之運送責任,轉嫁於他運送人,而賺取運費差額之運送契約謂之。他運送契約稱為原運送契約。
2.聯營運送契約
(1)轉託運送(轉託聯營運送契約)
係指第一運送人約定承擔海上全程運送之義務,在中途港僱人或委託他人轉船,繼續其餘航程之運送,以完成全程之運送。
(2)相繼運送(共同聯營運送契約)
A.數運送人共同約定,由第一運送人代理全體運送人發行一份載貨證券,而由各運送人相繼負擔運送工作,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交付於受貨人之運送。
B.此種運送,若均發生於海上,則為本法§74規定之連續運送。倘發生於海上、陸上及空中者,各運送人分別以不同之運輸工具運送,則又屬於複合運送。
(3)共同運送
數運送人共同承擔運送全程之責任,共同簽發一份載貨證券,而將貨物運送至目的港而交付受貨人之運送。
(四)複合運送契約(多式運送)(複式運送)(多式聯運)
(五)貨櫃運送契約與非貨櫃運送契約
四、訂立
五、契約當事人及關係人
六、運送契約之解除及终止
貳、海上貨物運送之適用範圍
一、關於人之適用範圍
(一)運送人與託運人
(二)履行輔助人(喜馬拉雅條款)
1.意義
2.源起:為保護運送人之履行輔助人
3.制定理由
4.我國法制
(1)明文規定(§76Ⅰ)
(2)擴張規定(§76Ⅱ)
5.得適用之主體
(1)包括從屬及獨立之履行輔助人
(2)包括商港區域內海上及陸上事項履行輔助者
6.得主張之抗辯及責任限制事由
二、關於時之適用範圍
(一)貨物商業照管義務之期間
(二)分割說與單一說之爭議
1.海上運送分割說(柯澤東)
海商法應僅適用於「固有之海上部分」,至於「待運期間」及「待交期間」之部分(「收受貨物後至裝載前」及「卸載後至交付貨物前」),則應適用有關陸上運送、倉庫或寄託之規定。
2.海上運送單一說(施智謀、楊仁壽)
自收受至交付,整個運送過程均可適用海商法之規定。易言之,除「固有之海上部分」外,「待運期間」及「待交期間」之部分,亦可適用海商法之規定。
3.折衷說(修正之單一說)(林群弼、張新平、梁宇賢)
將此等「共同」且「必經」之「短程陸上運送」或「陸上作業」,視為「港口區域」,使之附屬於「海上運送」,成為海上運送之一部,而同樣適用海商法之規定
(三)立法委員賴來焜認我國海商法採單一說
參、運送人之權利與義務
一、運送人之權利
(一)運費請求權
(二)交還載貨證券請求權
(三)延滯費請求權
(四)貨物寄存權
(五)拍賣貨物權
(六)未報明貨物裝運之處置權
二、運送人之義務
(一)提供適當船舶之義務(§42)
(二)提供具備適航能力船舶之義務(§62)
1.適航能力之意義
2.適航能力之內容
(1)船體能力(船體之航行能力)(船體安全)
(2)運航能力(船舶之運行能力)
(3)適載能力(船舶之載貨能力)
3.適航能力義務之性質
4.適航能力義務之存在時期
5.適航能力原則應採航程主義
6.適航能力之舉證責任:運送人負擔之
7.違反適航能力注意義務之效果
8.適航能力注意義務之基本性
(三)商業照管義務(§63、§64、§69)
1.意義
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2.與適航能力注意義務之區別:是否危及船舶安全
3.商業照管義務之性質
(四)通知及指示裝卸貨物之義務(§50、§52)
(五)有關載貨證券之義務(§53、§74)
(六)直航之義務(§71)
1.航程之遵守
2.變更航程
3.合理偏航與不合理偏航
(七)拒絕載運違禁物或危險物之義務(§64)
(八)完成航行之義務(§65、§66、§68)
(九)交付貨物之義務(§58)
1.運送人依據運送契約應於目的港將所承運之貨物交付於受貨人
2.交付與卸載之不同
3.         倉庫人之法律地位
(十)貨物寄倉之義務(§51、§58)
1.得寄存之情形
2.應為寄存之情形
肆、運送人及履行輔助人之責任
一、運送人之責任
(一)民法之規範
1.通常事變責任(無過失責任)
2.免責事由
3.損害賠償之範圍
4.短期時效
(二)海商法之規範
1.過失責任主義(§62、§63)
2.免責事由
3.賠償範圍
4.短期時限(§56Ⅱ)
(三)歷史沿革與國際立法運動
(四)法定免責事由
1.符合§69規定之免責事由(§69)
(1)主張免責之主體
(2)主張免責之客體:訂有運送契約之本船貨物
(3)適航能力注意義務之違反構成免責之阻卻事由
(4)§69各款解釋
A.不可抗力
B.可歸責於託運人之事由
C.運送人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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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7/2005 12:38:13 AM的回覆:
3/06   發POWERPOINT      008
第四章      海上企業活動第一節   海上貨物運送
肆、運送人及履行輔助人之責任
一、運送人之責任
(四)法定免責事由
(4)§69各款解釋
A.不可抗力
B.可歸責於託運人之事由
C.運送人無過失
D.發展航運政策之落實
2.發航後突失適航能力者(§62Ⅱ)
3.同意裝運之危險貨載對船舶有危險之虞者(§64Ⅱ)
4.未經報明之違禁物或危險物經投棄者(§65Ⅱ)
5.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性質或價值者(§70Ⅰ)
6.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其他正當理由而為偏航者(§71)
7.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同意而裝載者(§72)
8.合法之甲板運送(§73但書)
   (1)禁止甲板運送之緣由
   (2)甲板運送之責任
   (3)貨櫃置放甲板運送之效果
(五)約定免責事由(強制責任)
1.強制責任適用之對象
2.強制責任之適用期間(分割說與單一說之爭議)
3.強制責任違反之效果
(六)賠償範圍:單位責任限制
1.性質:最高賠償額之最低限度
2.賠償範圍
3.性質與價值須併予記載
4.單位責任限制之金額
5.單位責任限制之計算標準
6.單位責任限制適用之例外
(七)短期時限制益
伍、載貨證券
一、意義
二、載貨證券於傳統國際貿易所扮演之角色
三、功能
(一)運送人或船長收受或裝載之證明文件
(二)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證明
(三)表彰貨物所有權之有價證券
1.載貨證券係屬不完全之有價證券
2.載貨證券之交付表彰貨物所有權之移轉
四、性質
(一)載貨證券之要式性
(二)載貨證券之文義性
1.文義證券
2.理由:確保B/L之流通性
3.要件
(1)持有人須為託運人以外之第三人
(2)持有人須為善意之第三人
4.效力
(1)運送人與託運人間:表面證據主義
(2)運送人與載貨證券持有人間
A.運送人與惡意持有人:表面證據主義
B.運送人與善意持有人:文義證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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