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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 與婚姻牽連的財產訴訟
發表人 小桔  

發表日期

1/29/2005 6:40:25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為何572條第三項是第248,255,256,446的特別規定?(關於什麼的特別規定)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05 10:07:35 PM的回覆:
1.因為248須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而婚姻與財產非同種程序)。
2.255,446於訴狀送達後非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變更或追加,而572第三項毋庸考量。
回覆 小桔 在1/30/2005 10:25:15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那第523條三項應該也是第259,260條吧   !?
回覆
李俊德 在1/30/2005 11:52:17 AM的回覆:
572第三項,當然也是259,260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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