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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公娼能以業務正當行為阻卻違法嗎?
發表人 正當  

發表日期

8/1/2008 9:31:39 AM
發表內容 公娼能阻卻相姦罪嗎?

此問題也有肯定說或否定說嗎?

但學者說,阻卻是在胡扯、荒謬?為什麼?
公娼既然是合法的執行業務,且對象應該沒有限制是已婚未婚,那應該是得以阻卻才是...。
有人知道這個問題嗎?
回覆 ...... 在8/1/2008 9:48:10 AM的回覆:
讓我想到醫生與傷害罪
回覆 ...... 在8/1/2008 10:00:31 AM的回覆:
性需求是人類自然的本能

肯定說認為既然是合法的業務行為當然可以阻卻違法
否定說認為該行為有為婚姻關係之神聖不可破壞性,且侵害配偶之權益所以不可阻卻

但學者說,阻卻是在胡扯、荒謬
是因為該行為根本就是政府認為合法之行為故不生阻卻的問題
如同你拿錢卻商店購買東西,根本就合法…
還需要再討論賣東西給你要不要阻卻業務正當行為??

基本上我國刑法學者對性這一塊向來是很保守並不願多談的一區域

像之前刑法第10條性交的定義,就曾被學者批評無文字優美之感、太過露骨,但是要學者對性交的定義講清楚說明白,多數學者則是能迴避就迴避…

畢竟學的是法律而不是性學,法律學者對性學這塊陌生的學科,自覺還是少說幾句為妙,以免貽笑大方
回覆 ...... 在8/1/2008 10:04:57 AM的回覆:
至於要採那一說
基本上實務是採肯定說的啦
還沒聽過哪個公娼在業務範圍內正當執業有被告相姦有成立的
考試的時候自己見解寫一寫大概就可以有基本分了

還沒聽過這個是哪個刑法學者的獨門暗器……

回覆 健美 在8/1/2008 1:07:58 PM的回覆:
阻卻什麼違法???      這是第二階的問題..........你要先說   公娼構成什麼罪?
回覆 正當 在8/1/2008 2:12:36 PM的回覆:
構成上面署名"....."所提及的相姦239。

學者先提到通說之醫療行為之業務阻卻;又飛來一筆公娼業務阻卻論太荒謬。言下之意似乎是指公娼本來就沒有犯罪,就算是有進行客觀上的相姦行為,也早就因為該行為被合法化了,所以根本沒討論犯罪與否的餘地。(這樣講起來,"合法化的構成要件犯罪行為"或許也不算是"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吧...)

學者亦認為該"業務阻違"無存在的必要性,廢除也無妨,改以其他概念阻卻即可。且密醫或醫療行為的阻卻問題也一樣不需"業務阻違"的概念。

我還是不清楚公娼行為要怎樣看待...。只知道業務阻卻違法概念可以被當成垃圾看待...。
回覆 健美 在8/1/2008 7:04:59 PM的回覆:
公娼的業務範圍包括"通姦"???
還討論的跟真的一樣
回覆 蘇寬仁 在8/1/2008 9:46:18 PM的回覆:
樓上說ㄉ對
不是問題的問題怎會疑問呢?
林鈺雄的刑總,只寫否定的結論,而沒寫理由。
他可能沒想到這麼簡單問題竟然有人有疑問。
回覆 正當 在8/1/2008 11:38:08 PM的回覆:
排除討論業務定義,公娼到底跟239有無相關?
能否好心的陳述一下簡單的理由?
公娼無罪是自明之理嗎?就因為國家允許跟人性交的原因嗎?

普通未婚者的"性交"本來就是無可厚非,但,公娼來者不拒,遇到未成年或是已婚者,是否真無239之適用?

懇請大大開釋....
回覆 正當 在8/2/2008 9:36:16 AM的回覆:
可能相關的行為,像是警察持槍、公務員占用公家機關、法醫解剖屍體、強制執行查封...等等構成違法的行為要怎樣看待?怎樣去解釋不是犯罪?難道就是簡單的本來就是合法、沒有違法?
上述行為若用構成要件層次檢視,卻又是該當相關的犯罪行為,除了用依法令的行為來阻卻,似乎就是"合法的"違法行為?那公娼似乎也是能用依法令的行為阻卻....?

到底這個問題的基本正確概念是什麼?很多有實力考三等的人能幫忙解惑嗎?
回覆 難怪常聽到『令人討厭 在8/2/2008 11:01:47 AM的回覆:
這...可能是個好問題。

被學者或實務激烈討論的爛問題,蠢問題,多的是。
同樣,不被學者討論或尚未被討論到的好問題,也多的是。

有何必要一開始就否定其成為問題的可能?

成見太重了吧。

不過,這是法律人的通病......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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