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票據遺失的救濟、票據責任文義性的疑問
發表人 昨晚想到的問題  

發表日期

1/28/2005 5:20:02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如果某甲開一張支票給乙,記載乙為受款人,乙尚未背書轉讓給任何人之前,票被偷了,我原本直覺的想到乙應該依票據法18、19,民訴公示催告程序等歸定為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可是昨晚複習票據法時,因為從最前面唸起,突然想到,乙根本未在票上簽名,就算將來票據被壞人偽造乙的簽名轉讓給其他人,乙也能證明簽名不是親自所為,乙既然不必付票據上責任,那乙根本不必緊張去止付、公示、除權判決,對不對?真正該緊張的應該是甲,對嗎?

可是,我上網去看司法院的常用司法文書範例,又覺得實務上很像是由掉票的人(乙)去聲請公催、除權判決,想不透……
請老師有空的話幫我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8/2005 6:41:20 PM的回覆:
同學,發票人甲交了一張三百萬的支票給乙清償貨款,乙居然疏忽導致支票被他人偷走了。
--------------------------------------------------------------------------
乙未背書轉讓,所以毋庸負票據債務,但是乙還能跟甲再請求一次貨款嗎?
回覆 昨晚想到這問題的同學 在1/28/2005 7:13:0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一語點醒,我弄清楚乙去止付、公催、除權判決的實益了。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