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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拆中正堂鷹架案 北市違法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7/18/2008 7:16:46 AM
發表內容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拆中正堂鷹架案   北市違法
2008-07-18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民進黨執政末期,中央與台北市政府為「中正紀念堂」更名,展開大鬥法,北市府突襲成功,以違章建築名義拆除圍繞中正紀念堂牌匾上鋼管鷹架後,要求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管理處,給付代拆費用2千零30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十七日判決北市府違法,不能要求付錢。   

             中正紀念堂更名風波,雖已政權輪替,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日的判決,還認定立法院法制及教育委員會,通過廢止「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因有立委提出復議,廢止案未提報院會,所以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並未失效,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更名為台灣民主紀念館「仍屬合法有效」。   

             北市府和教育部去年為了中正紀念堂更名風波進行大鬥法,去年五月廿二日,北市府出其不意,拆除了圍繞中正紀念堂牌匾上鋼管鷹架、帆布遮蔽,北市府都市發展局在3天後,發函給台灣民主紀念館,表示拆除的鷹架、帆布等遮蔽,是違章建築物,須給付代為強制拆除的費用2千零30元。   

             台灣民主紀念館不服,提出訴願敗訴後,改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拆除的鋼管鷹架,並未定著在土地上,且沒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的構造物,不是建築法第七條所列舉的雜項工作物,鋼管鷹架並不是建築法廿五條規定,須經審查許可,不能擅自建造的標的物,也不是建築法八十六條規定可強制拆除的標的。   

             再者,北市府執行拆除時,也未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規定,先進行書面告誡程序,故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的處分、及代履行的執行方法和應遵守的程序,顯然都不合法,命繳納代拆除的履行費用於法不合,台灣民主紀念館訴請撤銷繳費通知,有理由,應判決准許。

回覆 午仔 在7/18/2008 9:32:19 AM的回覆:
現在行政主體都同一了,違不違法也不重要了吧...。
回覆 *.* 在7/18/2008 1:15:03 PM的回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2070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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