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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共同抵押,875之1
發表人 美樂蒂  

發表日期

7/17/2008 1:28:06 PM
發表內容 在講述875之1時,PPT所舉例子是...         
甲為擔保乙之600萬債權,以甲之A地與丙之B地,為乙設定共同抵押.甲後不能清償債務,抵押權人乙實行抵押.

若A地拍賣得400萬,B地拍賣得400萬,
縱A地曾限定負擔金額為200萬,

乙仍得受償A地賣得之400萬,與B地賣得價金中之200萬

------------


承上案例,學生想追加請問一下李老師:

如果甲之A地上,尚有其他抵押權時,乙之受償是否仍有875之1的適用呢?

比如說,甲另向丁借款200萬,並在A地上設定限定負擔金額為200萬之抵押權.。

1.若"丁之抵押權"先於"乙之抵押權"為設定:
 丁應能足額受償(順序原則);
 乙則由甲之A地受償200萬+由丙之B地受償400萬


2.若"乙之抵押權"先於"丁之抵權權"為設定:
         請問此種情形,還是"仍有"875之1為適用嗎?
      (如果A地賣得之400萬都給了乙,丁將無法受償)


以上問題,
不知能否請李老師,抽空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7/17/2008 4:12:04 PM的回覆:

仍有875之1的適用
---------------------------------------------------------------------------------
登記公示

共同擔保600萬元
回覆 美樂蒂 在7/17/2008 4:29:53 PM的回覆:
.若"乙之抵押權"先於"丁之抵權權"為設定:
   "仍有"875之1適用

---------

不太懂李老師的意思耶...


乙先在甲之A地設定抵押權(一胎),
限定負擔金額為200萬.


丁應該是看了"以上登記"後,
才敢放心借甲200萬,
並"辦理(二胎)登記".


今A地拍賣金額為400萬,
乙若由A地受償400萬,
那丁不就NO   SOUP了?

對丁不會不合理嗎?

回覆 美樂蒂 在7/17/2008 5:16:18 PM的回覆:
學生是粗淺地想說...

債權人乙有A地(限定負擔金額200萬)與B地做抵押標的物,
且A地尚有後次序的抵押權(擔保丁之200萬債權)...

若拍賣A地有400萬+拍賣B地亦有400萬

不如就將A地賣得金額中的200萬+B地之400萬,給乙....
讓A地另外的200萬,給丁受償,

讓乙丁都有   SOUP可以喝

-----------------------------------------------------


不過,另外一個同學跟我說...

若採以上看法,
乙之600萬債權,與丁之200萬債權,
固然都獲得了足額清償,
但換個角度想,
則變成"提供B地為乙設定抵押的丙"要倒楣了.
(因為B地賣得之400萬,將全部由抵押權人乙受償)



若採"仍有875-1適用"的看法,
B地縱被拍賣得400萬,
丙至少還拿得回來其中200萬.

言下之意,我那位同學的看法,
好像與李老師的看法比較相似。

不僅是"乙對A地之抵押權"優先於"丁對A地之抵押權",
而是"乙之整個共同抵押權"優先於"丁對A地之抵押權"

A地設定的"一胎",雖曾限定負擔為200萬,
但因為是乙是共同抵押,又因為有875-1的規定,

所以"二胎"一開始在設定時,
丁就該有"將來可能   NO   SOUP"的心理準備。




拉拉雜雜寫一堆,希望李老師能看得懂說。



回覆
李俊德 在7/17/2008 6:12:43 PM的回覆:

共同抵押當然是登記二塊土地共同擔保600萬

僅二塊土地內部分擔比例,1是200萬,1是400萬

第二順位抵押權設定人當然應該注意:共同擔保600萬

==============================================
而不是二塊土地內部分擔比例
回覆 美樂蒂 在7/17/2008 9:17:15 PM的回覆:
在謝在全老師,物權,中冊,四版,
634頁後段,與635頁前段,
有個例子,學生節錄如下:

甲為擔保對乙之一千萬元債務,
以其之子地與丑地設定抵押權,
約明子地負擔金額為600萬元,
丑地負擔金額為400萬元。

乙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時,
應將子地與丑地併與拍賣,
就子地賣得之價金清償應負擔之債權金額600萬元,
丑地賣得之價金清償應負擔之債權金額400萬元。

縱使子地所賣得價金不足清償應負擔之600萬元,
就不足部分亦不得另就丑地賣得之價金於應負擔之400萬元外,優先受償。

蓋如此,不僅違反當事人之約定與原登記之效力,且將有害該兩號土地之後次序抵押權人之權益也。

-----------------------






學生覺得以上這個例子,

假設子地僅拍賣得500賣,丑地拍賣得500萬,

依875之1(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

丑地賣得之500萬,在扣掉400萬後剩下的"100萬",

乙仍可主張優先受償(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
之價金受償)。



--------

不知道,降子算不算,
是斗膽質疑謝在全老師書寫錯了?

還是學生自己理解錯誤?
回覆 在7/18/2008 12:46:38 AM的回覆:
共同抵押既然是數抵押物共同擔保債權,任何一個抵押物皆係為全部債權而存在,民法875-1的規定應該只有在同一拍賣程序中同時拍定了才有實益,因為若只有物保人被拍定了或僅債務人被拍定了都用不到875-1的,這條規定也只在法院作分配表才有實益...
回覆 在7/18/2008 12:47:28 AM的回覆:
共同抵押既然是數抵押物共同擔保債權,任何一個抵押物皆係為全部債權而存在,民法875-1的規定應該只有在同一拍賣程序中同時拍定了才有實益,因為若只有物保人被拍定了或僅債務人被拍定了都用不到875-1的,這條規定也只在法院作分配表才有實益...
回覆
李俊德 在7/18/2008 11:47:49 AM的回覆:

在謝在全老師,物權,中冊,四版,
634頁後段,與635頁前段,
有個例子,學生節錄如下:

甲為擔保對乙之一千萬元債務,
以其之子地與丑地設定抵押權,
約明子地負擔金額為600萬元,
丑地負擔金額為400萬元。
----------------------------------------------------------------------------
丑地是誰的?
回覆 美麗蒂 在7/18/2008 12:16:28 PM的回覆:
謝老師原文為.....

......甲為擔保對乙之一千萬元債務,就其座落某段之子,丑號兩宗土地設定抵押權......


-----------

照文義看來,丑地應該是甲的
回覆
李俊德 在7/18/2008 5:08:47 PM的回覆:

那這跟875-1有什麼關聯?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
875-1的核心是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亦有屬於第三人所有。
回覆 美樂蒂 在7/18/2008 7:17:24 PM的回覆:
因為875-1寫:   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


所以學生想,拍賣之抵押物"全"為債務人所有者,應該也有875-1的適用。




-----------




那學生試成回到一開始的例子,
並分成三種情況討論。



ex
甲為擔保乙之600萬債權,
以A地與B地為乙設定共同抵押,
僅A地限定負擔金額200萬。

後乙實行抵押權,
A地拍賣得400萬;
B地拍賣得400萬

----
1.A地與B地均為債務人甲所有:
乙僅能由A地受償200萬;
乙能由B地受償400萬。
(謝在全老師書中的例子)

---

2.A地為債務人甲所有,B地則為第三人丙所有:
乙仍能由A地受償400萬(875之1);
乙僅能由B地受償200萬。
(李老師書中的意思)

---

3.A地為第三人丙所有,B地為第四人丁所有:
乙僅能由A地受償200萬;
乙能由B地受償400萬。


---


還請李老師幫忙指點指點



回覆
李俊德 在7/18/2008 8:13:12 PM的回覆:
1.A地與B地均為債務人甲所有:
乙僅能由A地受償200萬;
乙能由B地受償400萬。
(謝在全老師書中的例子)



2.A地為債務人甲所有,B地則為第三人丙所有:
乙仍能由A地受償400萬(875之1);
乙僅能由B地受償200萬。
(李老師書中的意思)

---

3.A地為第三人丙所有,B地為第四人丁所有:
乙僅能由A地受償200萬;
乙能由B地受償400萬。


-------------------------------------------------------------------------------
3.丙及丁都叫第三人

看875-2,875-3


回覆 美樂蒂 在7/18/2008 8:38:09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的指教與回應...

學生沒有問題了...


祝李老師趕製教材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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