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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關於客觀預備合併之訴的問題
發表人 小笨蛋  

發表日期

7/5/2008 11:18:28 PM
發表內容 最近聽老師的錄音來複習民訴,聽到客觀的預備合併之訴這邊

老師認為關於原告在一審先位勝訴,被告提起上訴,二審認為
先位之訴無理由,備位之訴可否加以裁判,認為第三種說法即
認為備位根本未移審的說法會造成裁判矛盾無法達成預備合併之訴原來的功能,學生有疑問的是,若二審廢棄一審的判決,
難道不會在理由中敘明先位為何無理由,如此不是可以避免一審的法院作不同之認定?比方說高院說買賣契約不成立,故廢棄原判決,那就買賣契約成立之認定高院跟地院不是應該會達成一致,地院又怎麼會做出矛盾的判決?懇請老師指教,謝謝
回覆 小笨蛋 在7/6/2008 12:45:52 PM的回覆:
被淹沒了= =
回覆
李俊德 在7/6/2008 3:37:10 PM的回覆:

那理由說明完後,能否就備位審判?
回覆 小笨蛋 在7/6/2008 4:32:34 PM的回覆:
理由說明完後,依第三種說法,高院本來就不能審備位,因為備位根本未移審,廢棄發回一審後,備位停止條件生效,地院當然可以審理,不知學生這樣的理解有無錯誤?學生想的是若高院的理由對地院有羈束力,地院在審備位時,為何會裁判矛盾?
回覆
李俊德 在7/7/2008 1:48:54 AM的回覆:

理由說明完後,依第三種說法,高院本來就不能審備位,因為備位根本未移審,廢棄發回一審後,備位停止條件生效,地院當然可以審理,不知學生這樣的理解有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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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告訴你二審廢棄一審判決,就會發回一審呢?

二審原則上應自為判決,而非發回一審。

按照你想的狀況,二審判決應該是:廢棄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回覆
李俊德 在7/7/2008 1:50:10 AM的回覆:

學生想的是若高院的理由對地院有羈束力,地院在審備位時,為何會裁判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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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中之判斷(除抵銷抗辯外)沒有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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