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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53台上2661號判例
發表人 估魯  

發表日期

1/26/2005 10:13:37 PM
發表內容 老師於課堂上提到此判例時,指出:拍定人無法主張善意受讓,因「即使拍定人為善意,亦非善意信賴登記簿冊上之事項」

..................

我有疑問:

1.「拍定人非善意信賴登記簿冊上之事項」,此事必然的嗎?難道沒有可能有拍定人因為登記簿上之所有人為債務人,而提高其拍定之意願嗎?

2.若拍定人非善意信賴登記簿冊上之事項,那他的「善意」就是是針對啥?若只是其單純不知該標的物為第三人所有,而未查閱登記簿,不就善意有過失嗎?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6/2005 11:42:51 PM的回覆:
難道沒有可能有拍定人因為登記簿上之所有人為債務人,而提高其拍定之意願嗎?
------------------------------------------------------------------------
絕對沒有,請你思考一下,為何法院會查封非債務人之不動產?因為該不動產根本未為保存登記。
回覆 估魯 在1/27/2005 2:23:34 PM的回覆:
對喔,我都忘了,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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