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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88第3款等整理請賜教
發表人 pig4153  

發表日期

6/29/2008 8:01:15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學生綜合釋362,釋552,民988第3款,988-1第1項,施行法4-1第2項等規定結論如下,不知是否正確,敬請不吝賜教:

信賴離婚確定判決或兩願離婚登記而結婚,嗣判決被廢棄或登記被撤銷,前後婚之效力

1.91/12/12以前重婚---釋362+釋552
前婚:回復
後婚:相婚人一方善意且無過失,即予維持
前婚配偶或後婚相婚人均得以重婚為由訴請離婚

2.91/12/13~96/5/24間重婚--釋552+民988第3款+施行法4-1第2項
前婚:回復
後婚:雙方當事人均善意且無過失,始能維持
前婚配偶或後婚相婚人均得以重婚為由訴請離婚

3.96/5/25以後重婚--民988第3款+988-1第1項
後婚:雙方當事人均善意且無過失者,有效
前後:後婚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減

3Q
回覆 寒窗9度 在6/29/2008 9:36:38 AM的回覆:
我的整理與您的不同
懇請老師及同儕指教!

*信賴離婚確定判決或兩願離婚登記而結婚,嗣判決被廢棄或登記被撤銷,前後婚之效力:
(1)   96.05.25修法前:
1)   91.12.12以前重婚→釋362→前婚:回復;後婚:相婚人一方善意且無過失,即予維持!   
2)   91.12.13~96.05.24間重婚→釋552→前婚:回復;後婚:雙方當事人均善意且無過失,始能維持。
(2)   96.05.25修法後:
1)   96.05.24以前之重婚→§988Ⅲ但書+民親施§4-2Ⅱ→後婚須:①因信賴離婚之確定判決或兩願離婚登記②雙方當事人均須善意且無過失,其重婚始非無效。(→釋362已被排除不適用)且前婚亦為有效存在。(∵§988-1於96.05.25始生效)
2)   96.05.25以後若因符合§988Ⅲ但書之重婚→後婚:雙方當事人均善意且無過失者,有效;前婚:於後婚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減。
回覆 寒窗9度 在6/29/2008 9:41:24 AM的回覆:
對不起
有點亂碼重貼:
*信賴離婚確定判決或兩願離婚登記而結婚,嗣判決被廢棄或登記被撤銷,前後婚之效力:
(1)         96.05.25修法前:
1)         91.12.12以前重婚→釋362→前婚:回復;後婚:相婚人一方善意且無過失,即予維持!         
2)         91.12.13~96.05.24間重婚→釋552→前婚:回復;後婚:雙方當事人均善意且無過失,始能維持。
(2)         96.05.25修法後:
1)         96.05.24以前之重婚→§988Ⅲ但書+民親施§4-2Ⅱ→後婚須:a.因信賴離婚之確定判決或兩願離婚登記b.雙方當事人均須善意且無過失,其重婚始非無效。(→釋362已被排除不適用)且前婚亦為有效存在。(∵§988-1於96.05.25始生效)
2)         96.05.25以後若因符合§988Ⅲ但書之重婚→後婚:雙方當事人均善意且無過失者,有效;前婚:於後婚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減。

個人淺見:
就考試而言其實應該也不用再管96.05.25修法前之分類了


回覆 pig4153 在6/30/2008 10:37:03 AM的回覆:
寒同學您好:

您整理的四點,其中三點與小弟的內容相同

僅以下不同
...................................................
(2)     96.05.25修法後:
1)     96.05.24以前之重婚→§988Ⅲ但書+民親施§4-2Ⅱ→後婚須:a.因信賴離婚之確定判決或兩願離婚登記b.雙方當事人均須善意且無過失,其重婚始非無效。(→釋362已被排除不適用)且前婚亦為有效存在。(∵§988-1於96.05.25始生效)

個人淺見:
就考試而言其實應該也不用再管96.05.25修法前之分類了
.....................................................
針對您上開見解,小弟有一點小看法:

1.釋552末段:
「在本件解釋公布之日前,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重婚人非同屬善意且無過失者,此種重婚在本件解釋後仍為有效」

2.根據上開解釋意旨,釋552並未排除釋362之適用;
意即符合題旨情形而在91/12/12以前重婚且其重婚相對人一方善意並無過失者,其婚姻在釋552公布(91/12/13)以後,仍屬有效;

3.988第3款+施行法4-1第2項實質上等於釋552之明文化;

4.基於釋552之法理,988第3款+施行法4-1第2項,應僅限於91/12/13以後之重婚始有其適用,

5.91/12/12以前符合題旨情形之重婚,仍適用釋362,否則重婚相對人在釋552公布後,其婚姻仍屬有效,卻因修法結果,致其婚姻變成無效,實不足以保護善意無過失之重婚相對人且有礙其身分之安定性
.....................................................
以上請不吝指教,謝謝
回覆 寒窗9度 在6/30/2008 11:02:33 AM的回覆:
PIG4153您好:
對         沒錯      我們的差別就在於:
修法後對於釋362承認之重婚是否仍為有效?
我蠻贊同您的觀點
身分行為有強烈安定性之需求
怎麼會因為修法
而使得91.12.12以前依釋362承認之重婚有效
一夕之間成為無效婚呢?

但依親屬編施行法第4-1條第二項
民法988之效力是溯及既往的
也就是僅剩988第三項但書(即釋552所承認之重婚)仍非無效婚
其他的重婚類型都被認定為無效婚了

這個部分我也覺得困惑
深覺不妥
但由施行法第4條第2項推出來卻是如此

不知道李老師的意見為何?
我在他的錄音教材裡
也僅是覺得他隱約也是這個意思
回覆
李俊德 在6/30/2008 6:14:13 PM的回覆:
1.91/12/12以前重婚---釋362+釋552
前婚:回復
後婚:相婚人一方善意且無過失,即予維持
前婚配偶或後婚相婚人均得以重婚為由訴請離婚

2.91/12/13~96/5/24間重婚--釋552+民988第3款+施行法4-1第2項
前婚:回復
後婚:雙方當事人均善意且無過失,始能維持
前婚配偶或後婚相婚人均得以重婚為由訴請離婚

3.96/5/25以後重婚--民988第3款+988-1第1項
後婚:雙方當事人均善意且無過失者,有效
前後:後婚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

很正確
回覆 美樂蒂 在6/30/2008 9:07:02 PM的回覆:
身分行為有強烈安定性之需求
怎麼會因為修法
而使得91.12.12以前依釋362承認之重婚有效
一夕之間成為無效婚呢?


------

1.強烈安定性之需求,應該不算是帝王條款吧...

2.從釋552似乎也可看出端倪.

......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時,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註1)、婚姻被解消之當事人及其子女應如何保護,屬立法政策考量之問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信賴保護原則、身分關係之本質、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子女利益之維護等因素,就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儘速檢討修正。"在修正前,對於符合前開解釋意旨而締結之後婚姻效力仍予維持"(註2).......

-----------------
註1:大法官為貫徹一夫一妻制,似乎未將"前後婚並存"當成立法政策的選項,即大法官不願見出現一夫兩妻或一妻二夫之情形。

註2:大法官僅言"在修正前,後婚效力仍予維持";至於將來"修正後"後婚效力如何,大法官則表示出尊重立法機關之態度。

既然96.5.4後立法者增訂了親屬編施行法4之1二項,使民法988發生溯及效力。顯示對於"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之情形,立法機關已有決定;即為徹底貫徹一夫一妻制度,比信賴保護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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