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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官會買這樣子的房子嗎
發表人 「凶宅」定義  

發表日期

6/25/2008 1:20:13 PM
發表內容 大樓門口發生命案不算凶宅   拒買違約
   更新日期:2008/06/25   04:09   
並非發生在買賣屋內


法官判賠200萬違約金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林女看中台北市文山區知名的豪宅,她付四百五十萬頭款後,發現大樓門口曾發生命案、社區也曾有菲傭跳樓身亡,她認定房屋是「凶宅」而解約,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大樓門口有人被殺及鄰居跳樓死亡,均非發生在林女要買的屋內,此屋不是凶宅,法官認為林女違約,判她賠償二百萬違約金,林女表示將上訴。


林女主張,九十六年間,她透過仲介以二千二百五十萬,向丁姓男子購買一間房屋加一個車位,她一再要求確認房屋及大樓不是凶宅,雙方的合約中,在「是否發生凶殺案或自殺致死案」一欄,賣方也勾選「否」,她才安心購買,但付頭款後,卻有其他房屋仲介說大樓是凶宅。


林女與丈夫追查下,得知九十一年間大樓門口曾有住戶砍殺管委會人員造成一死二傷,凶手最後跳樓身亡,且也曾有菲傭在社區跳樓死亡。


林女認為,凶宅的定義範圍,除她要買的房屋外,也應擴及整棟大樓,但仲介及賣方卻隱瞞該屋及大樓是凶宅的事實,涉及詐欺,她要求退還頭期款並解約。


賣方丁某主張,雙方談買賣時,未談及「凶宅」問題,可見並未約定房屋不得為凶宅,至於合約中「是否發生凶殺案或自殺致死案」一欄勾選「否」,所指的範圍是只有這間房屋,並非全棟大樓。


丁某主張,該社區共三九九戶,其他住戶發生命案,不會影響全社區房屋價值,但林女卻違約不買,應扣違約金。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大樓發生命案並不等同全棟都是凶宅,至於社區有人自殺,也不能將全社區都視為凶宅,且合約僅是針對買賣的房屋是否為凶宅做規範,賣方即便是知道大樓曾有命案或社區有人跳樓而未告知買方,也不算故意隱匿,判決林女應付違約金二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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