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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身分行為問題
發表人 寒窗9度  

發表日期

6/24/2008 8:12:37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繼承人拋棄繼承有害債權,繼承人之債權人不得依244第1項聲請法院撤銷,為身分法學者之通說。理由之一:拋棄繼承行為係身分行為。
而夫妻為法定財產制於婚姻解消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現已非專屬夫妻之權利,是否得由第三人(如一方之債權人)加以主張?若是!是否有背於身分行為之性質?
回覆
李俊德 在6/24/2008 9:49:28 PM的回覆:

應該是繼承人方得代配偶主張剩餘財產請求權

其他人不可以
回覆 寒窗9度 在6/24/2008 10:14:47 PM的回覆:
老師:
可是在上冊P.115的刪除1030-1第3項之修法理由(一)
認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權,將無法保障債權人之利益。
故刪除1030-1第三項的
所以學生才推論第三人(債權人)有代為主張該請求權之權。
回覆
李俊德 在6/25/2008 2:12:22 AM的回覆:

我知道立法理由如此

但我也贊同你的看法,這是本於身分關係而產生之請求權

本來純粹財產上請求權與身分上之財產請求權就應該有所區別。
回覆 寒窗9度 在6/25/2008 10:02:54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在2008/6/25   上午   02:12:22的回覆
----哇....老師請多保重阿
回覆 babythinke 在6/25/2008 12:44:10 PM的回覆:
也謝謝開版者的發問,讓我也有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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