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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只摸6秒?襲胸之狼被海K
發表人 秒數很重要?  

發表日期

6/24/2008 11:21:09 AM
發表內容 只摸6秒?襲胸之狼被海K
   更新日期:2008/06/23   04:09   
   
酒後起色心   欺妙齡女


〔記者郭顏慧宜蘭報導〕日前媒體報導彰化1名襲胸之狼,因為「只」襲胸10秒,強制猥褻罪一審獲判不起訴,引發輿論譁然。宜蘭市林姓男子昨天凌晨涉嫌對1名妙齡女子襲胸,當場被路人海K一頓,頭手等部位受傷嚴重,到警局後,還不斷向警方強調「我只摸了6秒」,讓警方搖頭慨嘆。


林嫌昨天因失業心情不佳,蹲坐在便利商店前面喝酒,幾杯黃湯下肚後,在路上閒晃,凌晨3時許,行經宜蘭市和睦路一帶時,看到1名妙齡女子落單,頓時色心大起,一路尾隨,眼見被害人正要進入電梯,他也跟著衝進電梯,不僅趁機襲胸,還把被害人拖拉至電梯外的暗巷,企圖不軌,所幸被害人機警大喊「救命」,引起路人注意,眾人見狀立刻上前合力擒獲這匹色狼。


過程中,林嫌被路見不平的路人海K一頓,造成頭、手和身體等部位嚴重紅腫,尤其又以手指情形最為嚴重,當警方做完筆錄要他捺印時,幾乎都無法按壓,不過最讓警方搖頭的是,林嫌不斷說:「我只摸了6秒」,似乎強調他「撫摸」時間不長,應該不至於構成犯罪,希望警方能網開一面,不過最後警方還是將他依觸犯強制猥褻罪移送法辦。
回覆 在6/24/2008 12:58:36 PM的回覆:
這不符比例原則
可靜坐節食抗議
回覆 秒數很重要? 在6/27/2008 10:59:18 AM的回覆:
舌吻5秒快閃   繼父不算猥褻
   更新日期:2008/06/27   07:40   記者林宛諭彰化縣報導   

彰化縣廖姓男子與前妻十三歲的女兒同床共眠時,趁少女不備抱住「舌吻」,被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彰化地院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舌吻時間約五秒「非常短暫」,少女還來不及抗拒就結束,不構成強制猥褻,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指少女被舌吻時,曾極力推開對方。這一抗拒動作,顯示少女對舌吻明顯厭惡或羞恥感;法官認為廖男親吻少女僅約五秒,時間短到少女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進而判決廖無罪,顯有違失。

判決指出,少女母親與廖姓男子(四十七歲)離婚多年;去年九月,少女與母親到廖在彰化住處暫處,平常三人同睡一床。有一晚少女母親還未回家,廖男先進房睡,少女看完電視後也進房,和廖背對背而睡。

少女開庭時說,睡夢中,廖突然將她的肩硬轉過來,把舌頭伸進她的嘴巴,她叫了一聲「你要做什麼?」將廖推開,廖即放手向她道歉離開。她在母親返家告知此事,母親隨即報警。

廖姓男子否認舌吻少女,辯稱因前妻還未回家,他見少女一直哭,為安慰對方親了她臉頰,但廖的說法未通過測謊。

法官詢問少女,廖姓男子抱住她時,有沒有抗拒?少女說,起先她以為廖要幫她蓋被子,所以廖突然抱住她時,她還沒弄清楚發生何事,來不及反應,直到廖將舌頭伸進她嘴巴「才將他推開」。

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需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強制手段猥褻,才能論罪,廖親吻少女僅約五秒,在極短暫時間內,少女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

廖的行為僅是讓少女不及防備「突襲性的騷擾行為」為性騷擾,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而性騷擾是告訴乃論,但少女母親並未就此提告。

檢察官認為,少女被舌吻的五秒鐘,就是處於「不能抗拒」的情形,且少女有推開動作,表示已違背她意願;且舌吻在客觀認定上即足以刺激或滿足人的性慾,是明確的猥褻行為。
回覆 秒數很重要? 在6/27/2008 11:10:32 AM的回覆:
她叫了一聲「你要做什麼?」將廖推開,廖即放手向她道歉離開。

法官詢問少女,廖姓男子抱住她時,有沒有抗拒?少女說,起先她以為廖要幫她蓋被子,所以廖突然抱住她時,她還沒弄清楚發生何事,來不及反應,直到廖將舌頭伸進她嘴巴「才將他推開」。

檢察官認為,少女被舌吻的五秒鐘,就是處於「不能抗拒」的情形,且少女有推開動作,表示已違背她意願;且舌吻在客觀認定上即足以刺激或滿足人的性慾,是明確的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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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都有抗拒的行為了,法官們居然認為說,被告親吻少女僅約五秒,在極短暫時間內,少女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

----------------沒有感受到的話,怎麼會有抗拒的行為??

而且,這樣的行為應該是屬於繼續犯吧,繼續犯應該是不管時間的長或短的不是嗎?而且也早就著手了才對
回覆 色狼福音 在6/27/2008 11:30:51 AM的回覆:
舌吻無罪》女法官判無罪…在長短不在感覺
   更新日期:2008/06/27   07:40   記者林宛諭彰化縣報導   
廖姓男子舌吻前妻女兒,彰化地院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時間不到五秒,少女來不及「抗拒」,判決廖無罪;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郭麗安說:「這種判決實在太離譜,法官應該來上課,加強性別意識訓練。」


彰師大心理學博士郭麗安說,男子舌吻前妻未成年女兒,不能因被害人反應時間不足,就認定無罪行或犯意不存在,重要的是被害人的感覺,而不是「秒數有多少?是不是短暫。」


彰化地院一名男性法官說:「哎!舌頭都伸進被害人嘴裡了,怎麼不是猥褻呢?」只要違背當事人意願下,侵犯代表個人的性徵如私處、胸部、嘴巴等,當然是強制猥褻。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慧瓊說,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後,法官對強制猥褻罪中「是否違反當事人意願」,常造成判決結果不一,希望相關單位可以「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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