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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緊急避難的問題
發表人 梅子  

發表日期

6/23/2008 12:35:10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危難係由避難者所招致,毋須考慮避難者先前之可歸責事由,
  仍可主張緊急避難,那如果被犧牲者係無辜之第三人,是否須
  先討論第三人的自主決定權?
                     
回覆 畢業生 在6/23/2008 1:04:37 PM的回覆:
刑法第二十四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

自招危難者,
不得主張刑法第二十四條。

因為
自己既有可歸責的原因,
難謂為不得已之行為。

淺見
回覆 畢業生 在6/23/2008 1:05:36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72   年   台上   字第   7058   號      
裁判案由:   過失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因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係基於社會之公平與正義所為不罰之規定。倘其危難之所以發生,乃因行為人自己過失行為所惹起,而其為避免自己因過失行為所將完成之犯行,轉而侵害第三人法益;與單純為避免他人之緊急危難,轉而侵害第三人法益之情形不同。依社會通念,應不得承認其亦有緊急避難之適用。否則,行為人由於本身之過失致侵害他人之法益,即應成立犯罪,而其為避免此項犯罪之完成,轉而侵害他人,卻因此得阻卻違法,非特有背於社會之公平與正義,且無異鼓勵因過失即將完成犯罪之人,轉而侵害他人,尤非立法之本意。至其故意造成「危」,以遂其犯罪行為,不得為緊急避難之適用,更不待言。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   條   (58.12.26)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   條   (81.05.16)         

   
回覆 畢業生 在6/23/2008 1:06:37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59   年   台上   字第   2505   號      
裁判案由:   過失致人於死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之緊急避難行為,須以災難之發生非出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為前提,若災難之發生係由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則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自應依法處罰,殊無主張緊急避難之餘地。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   條   (58.12.26)


   
回覆 畢業生 在6/23/2008 1:07:45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92   年   台上   字第   4500   號      
裁判案由:   傷害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緊急避難,以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為要件,所謂不得已之行為,即其行為之取捨,只此一方,毫無選擇餘地,或選擇之可能性者而言。如緊急危難發生之際,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自己或他人權益之危害者,即
難謂為不得已。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   條   (92.06.25)


   
回覆 畢業生 在6/23/2008 1:12:18 PM的回覆:
自行招致危難之行為人,
既然不得主張刑法第二十四條阻卻違法∼

所以,淺見以為第三人刑法之法益,應受到保護。


唉∼
偶的法律也唸得不好,
只能提供淺見囉
謝謝




回覆 梅子 在6/23/2008 6:39:27 PM的回覆:
可是我仍不懂..............
講議上有關這部分說明"即便係因可歸責避難者所招致之危難,亦只需就其他具體情形從事利益量衡,即為已足,毋庸考量避難者先前之可歸責事由"
舉例:卡車司機甲疏於檢修車況,行車時發現煞車失靈,為避免撞      
     及數名兒童,乃故意轉向,撞向路旁之商店.為避免侵害兒童
     生命法而選擇故意毀損商店的行為,符合利益衡量原則,自
  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就是這樣我才想商店老闆有需要忍受此一侵害嗎?
如依畢業生大大的說明,此例不是應該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而應負毀損責任.

請指教!謝謝.



回覆 xx 在6/23/2008 7:22:33 PM的回覆:
危難係自行造成,可否主張緊急避難?此即學說上所稱之「自招危難」的問題,學說上有肯定說、否定說與折衷說。

肯定說以為,不論危難是否為自招,只要有危難即可行避難行為。

否定說則以為既為行為所自行招致之危難,自不得再行為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折衷說則認為不可一概而論,應區分自招之危難為故意或過失而定,倘為故意,原則上不得阻卻違法,因危難之引致大部分可歸責於行為人,除非行為人所為之避難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優越利益存在。倘為過失,則行為人原則上可以之為阻卻違法事由,但仍須考量是否有較大的利益存在。

以上三說管見以折衷說為可採,蓋其就類型上為分類之思考,處理上較有彈性,通說亦採之。
回覆 梅子 在6/23/2008 11:08:01 PM的回覆:
謝謝!辛苦您了,打那麼多字,
回覆 畢業生 在6/24/2008 9:01:19 AM的回覆:
卡車司機甲疏於檢修車況,行車時發現煞車失靈,為避免撞   
及數名兒童,乃故意轉向,撞向路旁之商店.為避免侵害兒童
生命法而選擇故意毀損商店的行為,符合利益衡量原則,自
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
這個舉例

我比較傾向從構成要件是否該當加以檢視,
如果司機的在故意或過失,在具體個案上已符合刑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
刑法第十三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十四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淺見以為還是有可能涉及過失毀損(毀損不罰過失犯)

請注意∼
如果司機先生疏於檢修車況,和發生的結果,不具因果關係.
或是司機先生對發生的結果,根本不能預見,即連無認識的過失也沒有.
上述情形,淺見以為根本沒有過失毀損(毀損不罰過失犯)的問題.
∼∼∼∼∼∼∼∼∼∼∼
先謝謝xx先生的提供資料



回覆 畢業生 在6/24/2008 9:07:32 AM的回覆:
卡車司機甲疏於檢修車況,行車時發現煞車失靈,為避免撞         
及數名兒童,乃故意轉向,撞向路旁之商店.為避免侵害兒童
生命法而選擇故意毀損商店的行為,符合利益衡量原則,自
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
實務上,這個情形通常不太容易被認定為故意

現在把題目改寫成∼
卡車司機甲疏於檢修車況,行車時發現煞車失靈,為避免撞         
及數名兒童,而撞傷機車騎士乙.



回覆 畢業生 在6/24/2008 9:24:30 AM的回覆:
卡車司機甲疏於檢修車況,行車時發現煞車失靈,為避免撞     
及數名兒童,而撞傷機車騎士乙.

我傾向從構成要件是否該當加以檢視,
如果司機的在故意或過失,在具體個案上已符合刑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
刑法第十三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十四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淺見以為還是有可能涉及過失傷害
(是否為業務過失為另一問題)

請注意∼
如果司機先生疏於檢修車況,和發生的結果,不具因果關係.
或是司機先生對發生的結果,根本不能預見,即連無認識的過失也沒有.
上述情形,淺見以為根本沒有過失傷害的問題.

反之∼
如果司機先生疏於檢修車況,和發生的結果,具有因果關係,而且有具有故意過失.
那可能涉及傷害或過失傷害的問題.

在改寫的問題中,
即使司機先生的行為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但是為維護生命法益而侵害第三人的身體法益,是有可能主張避難的.

淺見以為
自招行為,被認為是否可以阻卻違的討論,
重點是在於,到底在刑法的制度下∼
第一,我們可否原諒自招行為
第二,我們可以何種程度的自招行為

∼∼∼∼∼∼∼∼∼∼∼∼∼∼
我的答案不見得是正確的或是多數說
只是我想提供我的想法以作參考.

互想討論和加油用的啦

to   梅子
我的意思是有一天
我想梅子自己也會有一把刑法的尺
也會有自己的想法,認為什麼的行為要罰或不罰











回覆 梅子 在6/24/2008 12:33:11 PM的回覆:
謝謝畢業生大大的鼓勵

一直以來念書好像都怕怕
怕自己想得有那不正確
好像都要有人確認一下才有信心自己的疑惑是有道理的

我想是自己功力還差得多的關係吧
也許基本觀念不夠札實
我會努力的
回覆 畢業生 在6/24/2008 1:14:33 PM的回覆:
多做題目
了解考題的核心最重要

別怕
宇法是你的學法律的娘家
回覆 畢業生 在6/24/2008 3:10:55 PM的回覆:
梅子同學
我找到相關資料了

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冊九版
因避難人之過失行為所導致的危難狀態,除非是事先預謀而想要而想要藉此犧牲他人利益外,只需就其他具體情形從事利益衡量,即為己足,而不必考慮避難人之先前過失行為或過錯的問題。

黃常仁教授認為
事實上,因為過失而導致緊急避難狀態,是否可主張緊急避難,其關鍵點並非在於過失與否,而是在於其緊急避難行為是否過當。

實務見解
裁判字號:   59   年   台上   字第   2505   號      
裁判案由:   過失致人於死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之緊急避難行為,須以災難之發生非出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為前提,若災難之發生係由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則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自應依法處罰,殊無主張緊急避難之餘地。



   

回覆 小二 在6/24/2008 4:19:03 PM的回覆:
故意應該是無法主張了。

而畢大所引學說是肯定的吧。但引的實務判決卻是否定的。

那過失是要寫肯定還是否定?或是就寫針對個案的利益衡量?
回覆 小三 在6/24/2008 4:51:09 PM的回覆:
若某甲欲自殺,放火自焚,不料火勢太大,延燒至公寓他戶。甲因不耐火燒,奪門而出,於樓梯逃生時,推倒也要逃生的住戶乙,致乙倒地昏迷,最後被火吞噬。
某甲放火逃生而推乙致死的部分能主張避難嗎?
回覆 梅子 在6/24/2008 8:10:41 PM的回覆:
再次謝謝畢業生大大!


小三同學所舉的例子:
如依上述學說均屬避難過當
如依實務見解應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回覆 小四 在6/24/2008 8:37:57 PM的回覆:
符合避難要件之行為,即可自己掰肯定說、否定說、折衷說?

也就是:甲主張避難行為成立與否並沒有正解,端視推理過程?
回覆 畢業生 在6/25/2008 8:40:11 AM的回覆:
梅子同學

那你
∼有沒有比較了解緊急避難
∼比較有準備方向了呢
∼也比較有信心了呢
回覆 畢業生 在6/25/2008 9:06:27 AM的回覆:
若某甲欲自殺,放火自焚,不料火勢太大,延燒至公寓他戶。甲因不耐火燒,奪門而出,於樓梯逃生時,推倒也要逃生的住戶乙,致乙倒地昏迷,最後被火吞噬。
某甲放火逃生而推乙致死的部分能主張避難嗎?
~~~~~~~~~~~~~~~~~~~~~~~~~~~~~~~~~~~~~
本案我傾向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大概我覺得放火自殺的人,有膽子放火,就不要逃跑.
竟然把無辜的第三人推倒,真是令我生氣.
這是那門子的不得已的行為!

真是太太太太太∼∼∼生氣了
讓我火火火火火∼∼∼火大了

(看來我都是以個案具體判斷,而非以通案一律等同視之)
回覆 小伍 在6/25/2008 9:09:45 AM的回覆:
重點是,考試時間有限,要怎寫?

答題公式能直接寫:該自招危難行為得否阻卻,基本上有肯定說、否定說、折衷說,但以某某說為妥,因為...?

依甲逃生的避難題例來說,該自招危難是故意?還是過失?甲能主張避難嗎?避難過當?
回覆 小五 在6/25/2008 9:20:07 AM的回覆:
故意之自招若是皆不能阻卻,那是否也有點怪怪的?因為甲雖自焚,但難耐火燒。他並沒有要推乙的預見。也就是甲自招的自焚行為,應有失火結果之預見,但無推乙甚至致死的預見。

所以,自招避難之自招行為只得成立公共危險失火罪、毀損罪;但避難行為之致死結果是可以阻卻的,且無討論過當之餘地?
回覆 小五 在6/25/2008 9:36:17 AM的回覆:
考上的babythinker可以幫忙解說避難題型嗎?
回覆 畢業生 在6/25/2008 11:37:04 AM的回覆:
楊律師的法律討論區
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

或許您可以考慮也到這個討論區
學習別人不同的經驗

我記得楊律師好像是刑事法律專長
回覆 babytrhink 在6/25/2008 12:52:43 PM的回覆:
畢業生和小五的意見都很好

我認為像這種學理上有爭議的,大概重點都不在於結論,而在於「論理的過程」。

小五兄認為沒有預見,不過可以思考的是將自己身上放火,是否也讓自己成為了「危險源」,而有防止他人受到傷害的義務呢!可能有不作為的問題,不過想太多的缺點,就容易開花,考試寫不完。

其實「xx」網友寫的這段應該是滿適合考試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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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難係自行造成,可否主張緊急避難?此即學說上所稱之「自招危難」的問題,學說上有肯定說、否定說與折衷說。

肯定說以為,不論危難是否為自招,只要有危難即可行避難行為。

否定說則以為既為行為所自行招致之危難,自不得再行為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折衷說則認為不可一概而論,應區分自招之危難為故意或過失而定,倘為故意,原則上不得阻卻違法,因危難之引致大部分可歸責於行為人,除非行為人所為之避難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優越利益存在。倘為過失,則行為人原則上可以之為阻卻違法事由,但仍須考量是否有較大的利益存在。

以上三說管見以折衷說為可採,蓋其就類型上為分類之思考,處理上較有彈性,通說亦採之。
----------------------------------------------------------------------------------
我也受教了,謝謝!
回覆 梅子 在6/25/2008 1:55:07 PM的回覆:
謝謝各位!
我對這個問題比較清楚了

這樣討論真得收獲很多
以前不太敢表逹自己的想法
怕自己的想法太"糼稚"

原來想法真得可以有很多
看到大家都這麼棒,
我也要很快趕上大家.
謝謝!


回覆 畢業生 在6/25/2008 3:59:36 PM的回覆:
請讓我狗腿一下下
宇法是你的學法律的娘家

梅子同學

可不可讓我吐一下苦水,
上個月辭掉己經做了三年的打工,
因為超過年紀超三十了,應該要找一份正職,
(因為我很肖想四等書記官的335個錄取名額)
所以很緊張又害怕自己萬一考不上四等書記官怎麼辦!
(因為我二十六才去唸法律系)

直到本週才真正地不再胡思亂想,
所以幫忙找你需要的資訊,
對我來說是,舒緩心情,多花一點心思在法律上.

謝謝
xx同學
梅子同學
babythinker同學

祝你們大家有一個快樂又充實的夏天

回覆 畢業生 在6/25/2008 4:02:24 PM的回覆:
梅子同學

我有個建議
或許你可以把上述喜歡的可用的資料存成word檔

下次萬一忘了,可以再復習
回覆 梅子 在6/25/2008 4:46:33 PM的回覆:
其實畢業生大大的實力考書記官應該很簡單
只要心情穩住
考試前把所有基本的東西吞一次一定可以的(不要念太難的)
把握憲法,法學緒論那科的分數
OK的啦!


回覆 小一 在6/25/2008 9:04:21 PM的回覆:
今年書記官名額說不定會破五百   !
脫離中低收入戶與否就看今年這次了~.~"
回覆 WoW 在6/26/2008 1:08:30 AM的回覆:
畢大刑法分數不要失掉

其他科也不要太差   應該是沒問題啦

我覺得你刑法應該還不錯   

論述過程和實際寫考題如果再加強一些   會更好喔!!!

小弟當年考上時都刑法沒有你知道的那麼多   

我覺得我只是[很會寫考題]   那年刑法拿了快80分   靠這科就上了



加油   撐到最後一天   
回覆 在6/26/2008 8:17:38 AM的回覆:
小一   在2008/6/25   下午   09:04:21的回覆:
今年書記官名額說不定會破五百         !
脫離中低收入戶與否就看今年這次了~.~"
-----------------------------------------------------
書記官薪水很低耶
比法警還差
5萬在台北市是後段班收入
考上書記官怎麼中低收入戶???
回覆 畢業生 在6/26/2008 8:59:36 AM的回覆:
謝謝各位的美言
大家互相鼓勵啦

坦白說
我是住三重
過一個台北橋到台北市

以現在的景氣來說
即使是一個委三的正職來說己經可以了
最少公職不會餓死

人生嘛
有失有得
又比上不足比下有餘

我每天都看到一些人每天都到圖書館
找報紙的求職廣告
找網站的人力網站

現在我練習的題目
都是以高普考和地方特考和其他是特考的題目為主

下次有機會再討論囉

其實我還曾延畢一年
民法親屬民法債各民訴被當掉

一起加油吧
謝謝

回覆 ㄚ樂ㄚ 在6/26/2008 9:20:13 AM的回覆:
刑法實力跟很會寫考題應該是有關係的。樓上的WOW太謙虛了...。除非W所不知道那麼多的多是指無法背誦判決字號...。80分...!有司法官資格的可能也拿不到那樣高...。

考運也很重要。盡人事聽天命了。大家加油!
回覆 畢業生 在6/26/2008 9:29:19 AM的回覆:
我在輔大進修法律系修張文郁教授
第一次期中考14分
這個一學期全班倒數第五名

重修時還是張文郁教授的民訴
第一次期中考69分

最大的不同是因為
我重修時有去法制單位打工

因為我成績很不好
索性就改成重行政實務去學法律
當然也要感謝旁人的教導

我現在沒有加宇法的學員行列
因為真地沒有預算
所以暫時都是唸教科書
只是覺得這裡很不錯
李老師也很好
更有很多很優秀的同學

我真的是低收入戶哦
因此我從小就立志要成為餓不死的公職
其實的現在的公職大部分生活品質很好
即使沒有大富大貴
也是算好命了
回覆 畢業生 在6/26/2008 12:58:17 PM的回覆:
如果書記官可以錄取四百至五百餘人
那我真地會喜極而泣
回覆 後學 在6/26/2008 5:48:12 PM的回覆:
給畢業生大大:   
                     後學認為以你的認真程度及學識,還有加上你有一顆熱誠助人的心,您一定考的上。因為後學當初考上書記官時,程度都沒有你的好,而且基礎也打的不好,(所以現在準備司法官考試,覺得滿吃力的,很多觀念都要重新打起,否則都只是會段落式的回答,而不能融會貫通)所以您一定沒問題的。

                     而且後學非法律系,當初會考上書記官,只是把會的部份及老師教的重點,一直反複看,看到非常熟悉,且背的非常熟這樣而已。所以以大大你的程度,只要把你懂的記得更熟悉,而不要鑽研太深的話,考上書記官應該沒問題的,加油。
回覆 畢業生 在6/27/2008 8:56:31 AM的回覆:
後學同學

您真好
謝謝您

所以我以前在法制單位打工時,
很多公務員都老愛唸我∼雞婆或多事

但是我都忍不住想要關心別人
因為我也常常受到別人的關心

回覆 畢業生 在6/27/2008 9:05:33 AM的回覆:
順便提一下
我最近都在唸保成補習班出的張捷的案例刑法
目的想要多練習題目掌握考點

輔大是用甘添貴教授的刑法教科書
我自己曾唸過林東茂教授刑法敎科書覺得入門還容易的

現在則是不管唸一科
條文和重要釋字和考題為主

反正剩下來四十五天左右
大家一起加油囉

加油∼加油∼加油


回覆 也是輔大畢業的 在6/29/2008 3:25:35 PM的回覆:
畢業生,加油!

回覆 畢業生 在7/1/2008 10:53:18 AM的回覆:
大家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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