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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類此情形可否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發表人 pig4153  

發表日期

6/23/2008 6:30:12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最近學生住的社區發生一個問題,主委就教於我:

臨路戶(現為建商)以住戶規約規定每坪須納管理費40元太高為由(一般戶為50元)拒絕全額繳納,並發函管委會告知將逕行減為百分之五十(每坪25元)繳納,管委會應如何處理?

學生未敢輕言答覆,故先請教老師:

學生想法如下:

按公寓法及住戶規約之規定,住戶必須欠繳逾二期或相當金額始能起訴請求

本建商並非全部拒繳而是部分繳納(逕匯管委會帳戶),故須俟建商欠繳金額累計已逾二期應繳之金額,管委會始得起訴請求

惟管委會以此方式訴請建商繳納積欠之管理費似不能一次解決紛爭

故學生思考是否可能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一併請求建商在管理費收費標準變更以前,應依現行收費標準按期給付管理費?

蓋本件管理費係屬繼續性給付,縱依訴訟請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住戶仍有繼續給付之義務,惟如管委會僅就到期未繳之金額請求,判決效力將不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生之給付

如建商(或其繼受人)對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到期之管理費仍拒絕依規定繳納,則管委會仍須俟其欠繳金額逾二期應繳金額後始得再另訴請求,實不經濟

本件建商既已發函拒絕全額繳納管理費,即屬預示拒絕給付情形,其後之管理費即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而有預為請求之必要,得依民訴246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是本件可否就到期及未到期之部分一併提起現在給付及將來給付之訴,求為命「被告應於原告或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變更管理費收費標準前,依現行收費標準按期繳納管理費」之判決,以資澈底解決紛爭?

請老師不吝賜教,謝謝!
回覆 pig4153 在6/23/2008 6:48:11 AM的回覆:
修正一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OO元,並應自本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起,依原告或OO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管理費收費標準,按期繳納管理費」

以免收費標準變更後,臨路戶又拒依規定繳納
回覆
李俊德 在6/23/2008 5:25:36 PM的回覆:

你就這樣先起訴

看看法官的意見再來討論
回覆 pig4153 在6/25/2008 5:56:22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本來想說趁建商還沒匯款之前先起訴

沒想到建商先一步匯款了

真的就匯每坪25元

請問老師

我們是不是可以先不理會「不足的部分」,並據此主張建商有到期不履行之虞,直接提起將來給付之訴,訴請建商依規定按期給付管理費?

回覆
李俊德 在6/25/2008 3:33:46 PM的回覆:

先這樣試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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