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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強執P122 96年司法官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6/21/2008 4:35:17 PM
發表內容 請問強執P122         96年司法官第3小題
Q1、乙離職後,是否應屬115-1條第2項「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收取命令是否已失其效力?為何丙仍須提起救濟?
Q2、115-1條第2項「移轉命令失其效力」,請問是否包括「收取命令」及「支付轉給命令」?
回覆
李俊德 在6/21/2008 9:08:44 PM的回覆:

這三種命令從名稱上你就應該知道不同

為何你會問這樣的問題呢?
回覆 小王 在6/21/2008 10:02:43 PM的回覆:
因為115-1條第2項只規定「移轉命令失其效力」,但是如果法院發的是「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在債務人喪失其權利後,也就是債務人已經沒有在公司上班了,難道原來的「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還有效嗎?
回覆
李俊德 在6/22/2008 12:29:11 AM的回覆:

那就無債權可供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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