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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刑訴新增訂之第361條第3項
發表人 ju  

發表日期

6/20/2008 8:40:3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及各位大大~
刑訴規定上訴第二審之上訴書狀須敘述上訴理由
若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未補提上訴理由
且於原審法院裁定命補正期間經過後均未補提   
則原審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嗎?   

我本來想應該是不行   
因為上訴第三審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依第382條第1項原第二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提   都毋庸裁定駁回了   
則第一審法院依舉重明輕也應該不用裁定駁回

但是我看第361條第3項的修正理由:
...在法院尚未據以為裁判前      仍得提出理由書狀以為補正...
看起來第一審法院好像會對未補提上訴理由之當事人為{裁判}
似乎是指裁定駁回???
不知道大家有什麼看法?還是我的理解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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